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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相关政策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现就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要求,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依法做好法人登记工作

(一)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区县民政局(包括有行政职能的开发区)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区县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的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的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养老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告知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条件及相关流程。区县民政局登记管理部门应按照社会组织双重管理的规定受理登记,并征求养老服务部门的意见。按照“一网通办”的流程,自受理正式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各区县民政局应积极与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接,通过

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及时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一)告知。区县民政局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应当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本、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详见附件1)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其提早做好备案相关工作,以便完成法人登记后能及时、有效、安全地提供养老服务。

(二)备案。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举办者应当在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民政局主管养老机构部门提交真实、准确、完整地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详见附件2)及承诺书(详见附件3)。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中省、市和区(县)级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三)受理。各区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受理窗口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民政受理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转交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养老业务部门应检查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详见附件4),回执可通过民政受理窗口预约转交或挂号信邮寄给举办者。提供备案回执的同时,应告知举办者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四)处置。区县民政局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区县民政局养老业务部门应会同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发放限时备案告知书(详见附件5)。对于登记后未备案的企业法人养老机构,区县民政局养老业务部门应会同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提醒联络和督促指导。

(五)变更。存量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及有效期延续等业务时,参照社会组织双重管理要求进行办理。区域发生变更登记的养老机构,需到变更后所在地民政部门做好相关事项备案工作。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四、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一)日常监管。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自收到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各区县民政局即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充分运用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和运营奖励工作,以及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加大对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力度。

(二)执法检查。各区县民政局应积极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服务机构,依规由相关部门实行责令改正,停止运营。停止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妥善安置托养老人,向社会公告并报市民政局。因经营不善主动退出的养老机构,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清算后,存余部分由登记备案的区县民政部门予以收回。

(三)综合监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各区县要抓紧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四)绩效评估。区县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政策标准执行,服务质量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或满意度评价。

(五)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民政部门依据政策标准,结合市上两年一次的星级评定,综合评价机构的运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群众投诉、社会信誉、安全条件等,通过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发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情况,并作为年度运营奖励的依据。

(六)信用管理平台监管。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完善养老服务重大事故投诉举报、报告、通报机制,及时建立欺老虐老行为、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档案以及黑名单,通过西安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及时进行发布,并视情取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补贴资金等资格。

五、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县要尽快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养老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各区县民政部门与区县市民服务中心对接,尽快实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的网上办理。同时,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张贴等形式,加强对相关政策、工作措施的宣传普及,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相关政策。


附件:

1.西安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docx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docx

3.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docx

4.备案承诺书.docx

5.限时备案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