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二)实施机构
周至县民政局儿童福利和社会工作科
(三)申请主体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四)受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发〔2019〕262号),各区县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月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
(六)办理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三大类。(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组家庭且无力抚养的儿童。
(七)申请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资格文件,监护人为单位的提供法人代码证;
(3)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查询信息结果,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4)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5)儿童父母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等执行机关出具的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决定书;
(6)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
(7)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8)重组家庭且无力抚养的,提供再婚证明和重组家庭享受低保证明或在册贫困户证明,或有上述情况的相关材料。
(9)需要出具的其他资料。
(八)办理类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九)办理形式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十)办理时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安排2名或以上由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查验小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作出查验结论。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组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调查核定,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十一)咨询服务
1.现场咨询:周至县民政局儿童福利和社会工作科
2.电话咨询:029-87111189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查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组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调查核定,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同时开展监护监督指导工作。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资金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按照与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参照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按月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儿童或其监护人账户。
三、投诉举报
周至县民政局办公室监督热线:029-87116261
四、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受理
受理申请后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
(三)放弃申请
自行放弃说明。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西安市民政局相关文件内容和工作实际要求修改变动情况,予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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