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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骆峪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周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镇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镇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镇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镇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扶贫、优抚、教育、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重大城镇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5.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6.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政府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最低生活保障金、合作医疗补助费、农民种粮补贴、救灾救济资金等费用发放情况;
3.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格;
4.公共卫生政策;
5.执行计划生育情况;
6.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及时更新。周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为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由骆峪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骆峪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周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镇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镇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镇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镇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扶贫、优抚、教育、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重大城镇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5.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6.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政府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最低生活保障金、合作医疗补助费、农民种粮补贴、救灾救济资金等费用发放情况;
3.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格;
4.公共卫生政策;
5.执行计划生育情况;
6.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及时更新。周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为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由骆峪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