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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全省、全市、全县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把我镇建设成为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政府机关,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为我镇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及相关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内容和过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我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办理。
第五条 翠峰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其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党政办、社会事务办、财政所为成员单位。党政办为责任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党政办牵头负责组织全镇政务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书面报告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第七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应严格履行保密审核、业务复核以及公开发布审批程序,确保政务信息公开正确无误。
第八条 处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一律不得公开。
第九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带来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翠峰镇每年度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该《目录》为准。同时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其中: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经镇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政务信息应当重点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指南、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牵头制定的镇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以及本系统年度计划报告;
(五)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牵头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规划、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其中:将根据局职能和职责转变,及时更新和公开本机关相关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科室必须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镇独立发布或以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信息,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党政办和信息中心组织相关科室,通过周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目录、指南完成更新,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党政办组织相关科室予以公开。
(二)镇发文件类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镇负责人必须依据保密规定,在发文报签单(附电子文本)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见栏中明确标注是否公开意见,在文件正式印发后1日内将拟公开文件直接上网公开。
非镇发文件类拟公开政务信息,各科室必须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拟定信息文稿,并由镇负责人依据保密规定签署“公开”意见,进行公开。
属镇重大政务事项,各科室必须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请示分管领导审定是否公开。个别难以确定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党委会议审核是否公开,并在3日办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党政办在2日内会签“公开”意见,上网公开。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全省、全市、全县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把我镇建设成为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政府机关,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为我镇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及相关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内容和过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我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办理。
第五条 翠峰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其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党政办、社会事务办、财政所为成员单位。党政办为责任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党政办牵头负责组织全镇政务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书面报告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第七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应严格履行保密审核、业务复核以及公开发布审批程序,确保政务信息公开正确无误。
第八条 处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一律不得公开。
第九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带来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翠峰镇每年度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该《目录》为准。同时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其中: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经镇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政务信息应当重点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指南、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牵头制定的镇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以及本系统年度计划报告;
(五)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牵头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规划、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其中:将根据局职能和职责转变,及时更新和公开本机关相关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科室必须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镇独立发布或以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信息,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党政办和信息中心组织相关科室,通过周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目录、指南完成更新,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党政办组织相关科室予以公开。
(二)镇发文件类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镇负责人必须依据保密规定,在发文报签单(附电子文本)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见栏中明确标注是否公开意见,在文件正式印发后1日内将拟公开文件直接上网公开。
非镇发文件类拟公开政务信息,各科室必须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拟定信息文稿,并由镇负责人依据保密规定签署“公开”意见,进行公开。
属镇重大政务事项,各科室必须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请示分管领导审定是否公开。个别难以确定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党委会议审核是否公开,并在3日办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党政办在2日内会签“公开”意见,上网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