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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县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保护、旅游业、体育事业和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以及与其他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四)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深入推进文化惠民工程。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对文化市场进行行业监管。
(五)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形象推广,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对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
(六)统筹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八)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指导、管理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对全县文物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全县文物资源调查。指导、监督全县文物保护、考古勘探、古建筑维修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博物馆业务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博物馆的宣传、科研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文物相关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十)负责对全县文化文物和旅游体育建设项目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文化文物、旅游、体育产业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对文化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经营单位(网络、游艺、娱乐、艺术品、演出)场所进行依法审核、申报和监管;对旅游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营业网点)的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十二)统筹规划全县体育发展战略,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体育文化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三)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承办全县综合性运动会,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
(十四)指导、管理全县广播电视工作。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承担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责任;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五)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的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文物、旅游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指导全县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六)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市场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的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受理文化、文物、旅游、体育投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相关职责分工。县文化旅游局行政审批及其关联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标准化审核;县文化旅游局提供审批标准,同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文化旅游局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周至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县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保护、旅游业、体育事业和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以及与其他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四)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深入推进文化惠民工程。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对文化市场进行行业监管。
(五)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形象推广,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对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
(六)统筹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八)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指导、管理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对全县文物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全县文物资源调查。指导、监督全县文物保护、考古勘探、古建筑维修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博物馆业务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博物馆的宣传、科研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文物相关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十)负责对全县文化文物和旅游体育建设项目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文化文物、旅游、体育产业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对文化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经营单位(网络、游艺、娱乐、艺术品、演出)场所进行依法审核、申报和监管;对旅游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营业网点)的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十二)统筹规划全县体育发展战略,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体育文化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三)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承办全县综合性运动会,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
(十四)指导、管理全县广播电视工作。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承担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责任;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五)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的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文物、旅游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指导全县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六)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市场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的文化、文物、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受理文化、文物、旅游、体育投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相关职责分工。县文化旅游局行政审批及其关联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标准化审核;县文化旅游局提供审批标准,同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文化旅游局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