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投资理财、投资咨询等民间理财类公司投融资行为和P2P网络借贷?
1、近年来,以投资公司、投融资理财、投资咨询公司为代表的民间理财公司在我市呈快速增长趋势,此类公司属普通中介服务类企业,不具备对公众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牌照和资质,不能建立资金池,不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理财业务、私募投资等金融业务,更不能面对公众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P2P网络借贷是借助互联网发展的一种点对点借贷金融,对满足市场小额资金需求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先天不足、立法不完善等诸多原因,相当部分网络借贷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在2014年4月21日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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