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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实施机构

周至县民政局

(三)申请主体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四)受理地点

周至县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

(五)办理依据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5号)和《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陕民发〔2011〕3号)精神。

(六)办理条件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指户籍在周至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七)申请材料

由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和孤儿近照;

2.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复印件、原件;

4.孤儿出生证明或与生父母父子母子亲生关系证明,孤儿的监护人证明(村委会、社区出具);

5.孤儿的监护人与民政部门签订的监护协议书;

6.孤儿本人陕西农商银行一卡通复印件。

(八)办理类型

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九)办理形式

自行或者监护人去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办理

(十)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咨询服务

1.现场咨询:周至县民政局儿童福利和社会工作科

2.电话咨询:029-87111189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由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和孤儿近照;

2.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复印件、原件;

4.孤儿出生证明或与生父母父子母子亲生关系证明,孤儿的监护人证明(村委会、社区出具);

5.孤儿的监护人与民政部门签订的监护协议书;

6.孤儿本人陕西农商银行一卡通复印件。

三、投诉举报

周至县民政局办公室监督热线:029-87116261

四、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

申请主要有《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

1.各镇街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信系统,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2.县民政局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后,按标准批准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三)放弃救助

自行放弃说明。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