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实施机构
周至县民政局
(三)申请主体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四)受理地点
周至县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
(五)办理依据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5号)和《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陕民发〔2011〕3号)精神。
(六)办理条件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指户籍在周至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七)申请材料
由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和孤儿近照;
2.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复印件、原件;
4.孤儿出生证明或与生父母父子母子亲生关系证明,孤儿的监护人证明(村委会、社区出具);
5.孤儿的监护人与民政部门签订的监护协议书;
6.孤儿本人陕西农商银行一卡通复印件。
(八)办理类型
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九)办理形式
自行或者监护人去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办理
(十)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咨询服务
1.现场咨询:周至县民政局儿童福利和社会工作科
2.电话咨询:029-87111189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由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和孤儿近照;
2.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复印件、原件;
4.孤儿出生证明或与生父母父子母子亲生关系证明,孤儿的监护人证明(村委会、社区出具);
5.孤儿的监护人与民政部门签订的监护协议书;
6.孤儿本人陕西农商银行一卡通复印件。
三、投诉举报
周至县民政局办公室监督热线:029-87116261
四、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
申请主要有《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
1.各镇街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信系统,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2.县民政局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后,按标准批准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三)放弃救助
自行放弃说明。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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