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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及供养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从7月1日开始施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特困人员的认定及供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精准掌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新的《认定办法》紧紧围绕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适当放宽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培训、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政策标准。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残疾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 “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适度放宽了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对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中的财产状况认定明确,规定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同时,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规范表述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市民发〔2019〕142号)中认定条件与该 《认定办法》不一致的以该《认定办法》为准。

二、 优化简化特困人员认定程序。新的《认定办法》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西安市推行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将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三、 及时开展特困人员排查纳入。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结合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解忧暖心传党恩”活动和平时工作,及时组织对城乡困难群众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筛选排查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是否有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确保7月份政策兑现到位。要落实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要按照《认定办法》“终止救助供养”的要求,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积极开展特困政策宣传培训。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各类信息公开栏等载体,积极向社会宣传《认定办法》,传达党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也可制作图文并茂、简单明了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指引,方便困难群众及时了解掌握救助供养政策。同时,要及时开展面向基层经办人员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各级民政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确保《认定办法》落实落细。

持续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工作。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监管,对照陕西省民政厅印发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南》抓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工作。要认真落实月探访制度,对落实分散供养政策较好的对象(照料服务人)可电话询访,但每季度至少上门巡访一次;对落实分散供养政策较差的对象(照料服务人)每月必须上门巡访。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要及时落实集中供养政策,对第三方探访反馈的问题,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督促镇街及时抓好整改;对连续两次探访反馈有问题的,要配合镇街进行现场走访研判,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发现照料服务人严重侵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利益的,要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或纳入集中供养。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分散供养照料服务新举措。


附件:

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pdf

2.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南》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