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
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政治、纪检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二、周至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基本情况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下设行政编制机构 1 个。现有在职财政供养人员63人,其中:公务员63人。2017年收入预算 8201214 元,按照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标准,核定周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8201214 元,其中一般预算拨款数为8201214元,具体为:
(一)、基本支出6511214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5306135 元,包括在职人员的工资和各项补贴、津贴;
商品和服务支出981050元,包括办公经费、“三公”经费等。公用经费按年人均25000元核定,车辆运行费按每辆车每年30000元核定;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24029元,包括遗属人员、六十年代退职人员各项补贴和其他补助。
(二)、项目支出1690000元。具体安排情况详见附表。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490000 元,较2016年预算 112000元增加378000元,增幅337.5%。其中:
1、公务接待费预算10000元,较上年减少2000元;降幅17%,原因:公务接待将主要安排在单位食堂进行;
2、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预算480000元,较上半年增加 380000元,增幅380%,原因:2017年预算核算口径较2016年有较大不同,2016年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只核算了公用经费范围内承担的车辆运行费,是基本支出中的“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按每辆车不超过10000元标准编制预算,2017年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不光包括了基本支出中的“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还包括项目支出中“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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