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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

一、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限额

城乡居民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定点村卫生室报销比例为70%;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周至县人民医院报销比例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200元。

二、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1.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市内转诊费用);

2.一般诊疗费;

3.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纳入门诊统筹基本支付的费用。

三、门诊统筹就医管理

1.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参保居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定点村卫生室、周至县人民医院)中自愿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进行签约和就医。(新生儿及少年儿童等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签约门诊统筹医疗机构);

2.门诊统筹签约工作原则上需在每年年末前完成。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选定的门诊统筹机构不得变更。参保居民需要变更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需在每年年末前在新定点医疗机构重新签约,变更签约医疗机构;因特殊情况未在年末前变更签约医疗机构,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未发生门诊统筹费用的居民,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签约变更。未变更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的参保居民默认其上一年度签约的医疗机构为其门诊统筹医疗机构;

3.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未经许可在非本人签约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参保居民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