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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

一、参保缴费对象

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周至县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周至县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等。

二、参保缴费标准

2023年(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为1020元/人,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2023年12月31日前相关行业部门认定的部分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

1.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2023年(2024年度)按380元标准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2.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和乡村振兴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2023年(2024年度),按280元标准定额资助,个人缴纳100元)

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按(陕卫人口发〔2023〕36号)文件执行。

说明:2023年(2024年度)享受参保资助特殊人员身份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较往年度8月31日前认定时间节点延长。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3年(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至12月20日。同时,2023年(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在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4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鼓励大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2023年9月入学的新生及未缴纳上一学年大学生医保的在校学生,在校缴纳2023年(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后,待遇享受期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销金额与2024年度共享最高支付限额)。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四、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居住证等有效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服务站先办理参保登记,然后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员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五、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重复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常住地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六、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

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七、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2023年(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相较往年参保缴费政策变化

一是参保缴费标准提高。根据文件要求,2023年(2024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均比去年上涨30元。

二是提高困难人员参保资助标准。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260元提高到280元,进一步巩固提升定额资助标准,兜牢民生健康底线。

三是延长参保资助人员身份认定时间。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身份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较之前享受参保资助人员范围截止筹资当年8月31日延长4个月,确保自然年度内动态新增人员应资尽资,应保尽保。

四是设置参保缴费补缴期。2023年(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20日,待遇期为2024年全年。补缴期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待遇期为缴费后次月起,支持全民参保,提升共济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