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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服务指南

1.持有周至县户籍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具有周至县户籍,且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在周至县不同镇(街)的,由任一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周至县不同镇(街)的,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均持有居住地有效居住证情况下,可由任一持有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向经常居住地镇(街)人民政府申请;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1名)具有我省户籍且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均持有我县居住证的,可以在居住证所在地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的低保标准(周至县农村低保标准为650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800元/人·月);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

以上三条同时符合,可向户籍地镇(街)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查委托授权书。

2.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持居住证申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3.导致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疾病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残疾证等。

4.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县民政部门、镇(街)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

2.初审:镇(街)受理,对申请人的资料及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镇(街)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3.审核确认:镇(街)在初审意见公示期满后,通过本级联合审核确认机制,组织召开审核确认会议,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初审意见公示等情况,提出审核确认意见。不予批准的,镇(街)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县民政局自审核确认后次月起发放保障金。

单人保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城市居民家庭中人均月收入超出低保标准但低于周至县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2.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3.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以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评估结果为准);

4.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相关规定核实收入、财产)。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周至县医保部门规定的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目录内重特大疾病的患者。

家庭支出扣减项目

核算月人均收入=月人均收入-月人均支出扣减

一般扣减项目: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

刚性支出扣减: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低保标准,但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困难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

刚性支出扣减项目:(1)因残个人负担费用;(2)因病个人负担费用;(3)因学个人负担费用;(4)必要的就业成本;(5)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需长期照料护理(半年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可对一名照料护理人按照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