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政府、周至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西安市纪委监委: 2022年10月1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裁定受理了陕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原名称为“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陕01破75号之一《关于指定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决定》,指定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于2022年12月持西安中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向周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调取绿奥公司名下土地、房产信息,该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显示绿奥公司名下有土地证号周(2004)字第0038号土地、2004-6197号房产。2024年12月管理人核验发现该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存在严重事实错误:第三人李北海持有上述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实际产权人与该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与不符。 令人愤慨的是,该中心在接到管理人的纠错申请后,向西安中院书面承认土地已过户至“镇东北海冷库”名下,但房产的产权人无法查实,竟以"原职能归属周至房地产管理所"为由推诿塞责,管理人再次持西安中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前往周至县房地产管理所调查2004-6197号房产的权属,该管理所于2025年1月24日出具的《调查令回执》明确指出,“自2017年7月机构改革后,房产信息登记职能已整体划转至周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我单位无相关资料”。两部门公然上演"公文踢皮球",致使绿奥公司破产程序受到严重阻碍,若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错误登记的房产土地导致作为破产财产处置,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8.96万元(资产评估报告为据)。 此事件暴露出三大严重问题: 1. 行政职能严重失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履行登记职责。两部门对法定职能的推诿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2. 工作作风极度恶劣:在"放管服"改革深化推进的当下,仍存在公然违背首问负责制的官僚主义顽疾。 3. 中央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方针的遭到严重人为破坏,绿奥公司及管理人的合法权益遭此践踏。 现严正要求: 1、由贵单位牵头成立专项调查组,在七个工作日内彻查登记错误根源及推诿事实; 2、依法追究周至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更正文件及道歉声明; 4、建立跨部门信息核验机制杜绝此类事件。 若2025年2月28日前未获实质性处理,我方将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及媒体公开投诉材料并保留行政诉讼权利。此事件已涉嫌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望贵单位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捍卫政府公信力! 证据清单: 1.周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绿奥公司房产、土地查询结果 2.周至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错误登记的书面回复、周至县房地产管理所的调查令回执 3.经济损失证明材料 联系人:谢律师 18829492478 西安市碑林区中信大厦805室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 投诉主体: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5年2月19日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22年11月2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律师调查令》,要求向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破产管理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查询提供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查封等信息资料。2022年12月16日,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持上述《律师调查令》,来我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档,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按照《律师调查令》的要求,随即向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邮递提供了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档案信息。
2024年12月19日,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我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告知发现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存在过户情况,要求查询西安市绿奥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向镇东北海冷库过户的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随即进行了查询并向其告知了转移登记情况。同时,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动联系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要求向法院送函说明了该宗土地转移登记至镇东北海冷库的相关情况。
2025年1月1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律师调查令》,要求向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查询提供土地证号为周国用(2004)字第0038号、周国用(2005)字第0042号两处土地历史权属变更、最终权属登记等所有信息。2025年1月24日,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持上述《律师调查令》,来我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档,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按照《律师调查令》的要求,当日向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复印提供了周国用(2004)字第0038号、周国用(2005)字第0042号土地登记档案资料。
综上所述,我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配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查询相关登记信息工作中,严格按照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要求,及时规范进行了办理。但是,也暴露出我县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的问题,历年土地、房产登记档案均为纸质档案,档案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差,不利于统筹权属变更的历史沿革情况。下一步,我县将加大档案信息化方面的资金投入,促使档案工作走向规范化、数字化、网络化,提升档案利用工作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