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参加2023年高级职称考试的一名医疗工作者,在2023年通过高级职称笔试的一位临床药师。2021年、2022年关于高级职称评审文件里面均有《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8)2号文件。技术人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即认定具备主管药师职称资格,并可作为申报副主任药师的条件。我是2017年11月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被单位聘为主管药师。2023年报名参加高级职称并通过笔试考试,目前正在面临评审。但是在提交面审资料时候周至县卫生健康委回复说执业药师不能参加面审,说今年文件里面没有提到执业药师,所以不能参加面审。我搜索了很多文件,里面有《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文件,里面根据人社部和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里面详细记录了国家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第5个执业药师,文件号: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法规文件明确执业药师可聘为主管药师并可作为申报高一职称资格。根据目前我想问问关于倡导的陕西省《深化职称改革的实施意见》2023年还能不能用执业药师参加高级职称面审,望回复!谢谢!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22年陕人社函〔2022〕569号文件规定: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8〕2 号)“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要求,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即认定具备主管药师职称资格,并可作为申报副主任药师的条件。
因2023年陕人社函〔2023〕552号文件并未明示执业药师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事宜。经请示市职改办及省级部门,2023度评审如有申报人员符合2022年569号文件关于执业药师规定的,可参照文件要求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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