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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卫生健康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周至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加强内容建设,推进信息公开的全行业管理,形成信息公开的联动效应,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向社会公布周至县卫生健康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21年,我局在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政府网站“基本医疗卫生”栏目发布信息32条;发布财政信息79条,公示公告信息3条;部门信件处理23条,在国家卫生县城复审工作专栏发布信息13条。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2021年度,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具体承担政务公开的机构为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法制监督科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事宜。年内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政务公开工作,就全局推进信息化建设、及时公布基本医疗卫生领域等事项进行深入探讨,完善一系列关于政务公开的工作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设立了县卫生健康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申请受理点。截至年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五)监督保障机制。

在信息公开工作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6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00000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00000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00000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00000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00000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00000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00000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00000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00000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00000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00000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00000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00000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00000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00000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000000

2.重复申请

000000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00000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00000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00000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00000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000000

3.其他

0000000

(七)总计

000000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00000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00000000000000

五、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县卫健局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进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由于部门和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视不够,导致信息公开更新内容不够及时、全面。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工作,切实增强公开效果。进一步规范和梳理公开内容,重点公开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增强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1年,我单位未收取信息处理费。发出收费通知的件数和总金额,以及实际收取的总金额均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