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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气象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照县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向社会公布周至县气象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现将2021年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1年以来,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工作要求,依托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紧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流程、创新工作方法、狠抓工作落实,政务公开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21年,我局在县政府网站发布各类信息共计43条,其中:工作动态信息7条;机构、领导成员信息4条 ;灾害救援类信息32条。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2021年度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推进,落实到位,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重要日常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贯彻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载体,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县气象局信息公开工作依托两种渠道开展。一是在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全文电子化公开;二是在周至县气象局公开宣传栏进行纸质公开。

(五)监督保障机制。在县委县政府信息工作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县气象局公开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00000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00000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00000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00000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00000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00000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00000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00000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00000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00000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00000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00000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00000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00000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00000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000000

2.重复申请

000000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00000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00000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00000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00000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000000

3.其他

0000000

(七)总计

000000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00000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0000000000000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信息公开量偏少,创新意识有待增强等。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业务学习,创新信息公开形式。组织开展政务公开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方面学习,抓好政务公开信息采集、上报等工作,全面提升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提高信息公开的数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我局2021年未出现因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而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