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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现公布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在2021年度主动公开的189条政府信息中,自然生态环境及水源保护类信息16条,大气污染防治类信息25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公示公告类46条,环境影响报告批复类29条,环境保护宣传类21条,环境执法检查类26条,环境监测类信息6条,其他主动公开类信息20条。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2021年度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信息的发布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信息审批制度,要求局属各科室、单位按规定及时公开各类政务信息、政策法规等信息,未经审核、一律不准发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主动地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对本单位的政务工作信息进行公开。

(五)监督保障机制。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做好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工作。按照上级信息公开工作管理部门的要求,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对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的信息量、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7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00000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00000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00000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00000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00000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00000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00000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00000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00000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00000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00000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00000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00000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00000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00000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000000

2.重复申请

000000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00000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00000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00000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00000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000000

3.其他

0000000

(七)总计

000000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00000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0000000000000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意识不强;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单一;三是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

整改措施:

一是进一步增强主动意识,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提高规范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水平。二是规范充实公开内容,把群众最关心、反应最强烈的事项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切实发挥好信息公开平台的作用。三是加大培训学习力度,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政务公开人员业务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我局2021年未出现因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而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