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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水务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省、市、县各级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现编制周至县水务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1年,我局严格落实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当前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的热点领域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切实抓好职责分工和责任落实,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21年,我局在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共发布动态类、水质检测类等各类信息79条。

(二)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情况

2021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我局依照政务信息的基本规范和审核原则,严格遵循执行县政府信息发布、公开、审核等原则规定,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责任人,落实专人负责,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确保了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平台建设情况

我局按照县政府相关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对公示公告、区县动态、生态保护、领导机构等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完善,促进网站政务服务功能优化升级。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为加强组织保障工作,我局形成了由分管领导负总责、具体工作专人抓的工作格局,认真梳理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内容,切实做到该公开的全部公开,并通过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定期维护、及时回复相关咨询等措施,加强社会各界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及时发现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00000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00000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00000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00000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00000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00000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00000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00000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00000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00000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00000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00000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00000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00000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00000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000000

2.重复申请

000000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00000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00000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00000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00000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000000

3.其他

0000000

(七)总计

000000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00000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0000000000000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流程不规范。部分科室不能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报送信息,致使信息报送数量偏少,不能全面反映工作动态;2.信息公开更新不够及时、准确。

(二)改进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突出重点内容,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二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优化互动栏目,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提高民众对水务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可度,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我局2021年未出现因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而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