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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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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0 16:25 来源: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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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获取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周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周至县九峰镇党委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镇政府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周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报刊、广播、电视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投诉、举报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在镇党委政府办公室领取。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在镇党委政府办公室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联系电话:029-851703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周至县九峰镇何家寨村。

2.信函提交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九峰镇何家寨村九峰镇人民政府党委政府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10404。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周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镇党委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周至县九峰镇何家寨村;

联系电话:029-85170399;

邮政编码:71040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周至县九峰镇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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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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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10 10:40 来源:九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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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进农村基层政权机关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镇实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真实的原则。凡与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政务事项都要公开,公开的事项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真实可信。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及方式应切实可行,做到尽可能量化、科学实效、简便易行,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

(三)合法保密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和单位的保密事项。

(四)统一规范的原则。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都要统一规范。

第三条 我镇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公开的项目、内容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

(二)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四)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税(费)、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

(二)年度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四)计划生育情况。

(五)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六)水、电费价及收缴情况。

(七)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低保、五保、优待抚恤情况等。

第五条 应当公开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事项:

(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

(二)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等。

第六条 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七条 利用公开栏等固定的公开场所进行公开。

第八条 采取召开群众代表会、干部会等各种会议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采用下发文件、通知、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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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
  • 2026-04-14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6年部门预算
  • 2025-10-16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汇总)2024年度部门决算
  • 2025-03-05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5年部门预算
  • 2024-12-13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汇总)2023年度部门决算
  • 2024-02-26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4年部门预算
  • 2023-02-22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3年部门预算
  • 2022-05-24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2年单位预算
  • 2021-12-20 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周至九峰镇)
  • 2021-03-31 2021年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九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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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年报
  • 2026-01-14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2025-01-16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2024-01-12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2023-01-17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2022-01-25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2021-01-21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2020-01-20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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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峰镇
-
主要职责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25-06-25 09:21 来源:九峰镇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决议。讨论和决定辖区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辖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三)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统筹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

(四)负责思想宣传、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网络舆情、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领导镇群团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党内法规、规章以及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承担人民武装有关工作。

(五)加强党对村(社区)自治组织的领导,发挥村(社区)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提升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发挥村(居)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

(六)统筹推动区域发展,贯彻执行镇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地制宜发展区域特色经济,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七)组织实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负责开展人社、医保、民政、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等领域公共服务。

(八)对辖区集镇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承担组织领导、推进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强化基层治理,统筹协调辖区各类力量,统筹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队伍管理。

(九)负责辖区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疫情防控、防灾减灾、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做好风险研判、预警、应对。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组织综合应急演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县级部门派驻机构人员的管理。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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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及职责
发布时间:2025-06-26 09:21 来源:九峰镇

周至县九峰镇党委、政府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建工作办公室(新时代文明实践所)。主要承担基层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统战、群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负责人:刘博文 联系电话:029-85170399)

二、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承担党委、政府日常事务。负责网络安全、人大、国防动员教育、民兵预备役和人武工作。负责协调各项中心工作。负责统筹落实辖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项目及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工作。负责产业发展、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统计、农业农村、动植物防疫、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负责联系财政所。(负责人:邢勇 联系电话:029-85170399)

三、平安法治办公室。主要承担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综治维稳、信访等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管所等工作。(负责人:刘猛刚 联系电话:029-85170399)

四、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主要承担辖区应急管理、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负责辖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检查巡查、防汛抗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灾情报送、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组织传染病疫情应对等工作。(负责人:赵向阳 联系电话:029-85170399)

五、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征地拆迁工作。负责职责权限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水电、卫生等基础设施,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农村垃圾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等工作。(负责人:罗党社 联系电话:029-85170399)

镇纪检监察及人民武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并开展工作。

周至县九峰镇党委、政府设下列事业单位:

一、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承担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民政、社会保障、拥军优抚、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负责辖区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工作,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负责社会救助、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就业创业培训、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服务等工作。负责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工作。(负责人:王芳 联系电话:029-85170399)

二、社区(村)管理和网格化服务中心。主要承担社区(村)换届选举、事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培育建设工作。负责基层管理网格“多网合一”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统筹网格内综合治理、公共安全、治污减霾、隐患排查等网格化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来自12345市民热线、媒体及其他政务渠道的诉求,反馈办理结果。(负责人:张国华 联系电话:029-85170399)

周至县九峰镇党委、政府设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承担辖区综合执法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依法或受委托承担辖区内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建立与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统筹辖区驻镇执法机构,纳入镇统一指挥协调,对外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负责人:刘宏社 联系电话:029-8517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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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联系方式
发布时间:2025-06-26 09:22 来源:九峰镇

单位名称: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西安市周至县何家寨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9-85170399

传 真:029-85170399

邮 编:710404

-
信息公开指南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5-07-10 16:25 来源: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获取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周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周至县九峰镇党委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镇政府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周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报刊、广播、电视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投诉、举报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在镇党委政府办公室领取。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在镇党委政府办公室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联系电话:029-851703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周至县九峰镇何家寨村。

2.信函提交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九峰镇何家寨村九峰镇人民政府党委政府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10404。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周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镇党委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周至县九峰镇何家寨村;

联系电话:029-85170399;

邮政编码:71040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周至县九峰镇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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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规定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布时间:2026-07-10 10:40 来源:九峰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进农村基层政权机关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镇实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真实的原则。凡与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政务事项都要公开,公开的事项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真实可信。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及方式应切实可行,做到尽可能量化、科学实效、简便易行,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

(三)合法保密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和单位的保密事项。

(四)统一规范的原则。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都要统一规范。

第三条 我镇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公开的项目、内容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

(二)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四)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税(费)、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

(二)年度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四)计划生育情况。

(五)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六)水、电费价及收缴情况。

(七)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低保、五保、优待抚恤情况等。

第五条 应当公开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事项:

(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

(二)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等。

第六条 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七条 利用公开栏等固定的公开场所进行公开。

第八条 采取召开群众代表会、干部会等各种会议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采用下发文件、通知、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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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6年部门预算

九峰镇 2026-04-14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汇总)2024年度部门决算

九峰镇 2025-10-16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5年部门预算

九峰镇 2025-03-05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汇总)2023年度部门决算

九峰镇 2024-12-13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4年部门预算

九峰镇 2024-02-26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3年部门预算

九峰镇 2023-02-22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2年单位预算

九峰镇 2022-05-24

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周至九峰镇)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1-12-20

2021年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九峰镇)

高新区管委会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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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年报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九峰镇 2026-01-14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九峰镇 2025-01-16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九峰镇 2024-01-12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九峰镇 2023-01-17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九峰镇 2022-01-25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九峰镇 2021-01-21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九峰镇 2020-01-20
-
镇街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九峰镇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发布时间:2026-07-10 10:38 来源:九峰镇

(一)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1

教育概况

教育统计数据

学校数据、在校生数据、教师数据、办学条件数据、县级汇总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中心校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义务教育学校名录

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公电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中心校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2

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

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

年度经费预决算信息、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中心校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3



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联系方式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中心校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4

招生管理

招生计划

各校本年度招生计划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中心校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招生范围

招生范围、学区划分详细情况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中心校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招生结果

各校本年度招生结果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中心校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5

学生管理

学籍管理

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转学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适龄儿童延缓入学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学籍证明、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中心校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中心校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6

教师管理


任教30年乡村教师以上教师申请荣誉证书相关政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中心校

■政务公开栏

√


√


教师职称评审

评审政策、评审通知、学校拟推荐人选名单、评审结果

、最终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中心校

■政务公开栏


教师

√


7

教师管理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实施时间、补助范围、发放对象、补助档次标准、发放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教师申领情况进行常年公示

中心校

■政务公开栏

√


√


8

重要政策执行情况

控辍保学

“一县一策”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含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的总体情况,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总体就学情况);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中心校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二)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主动依申请公开

1

出生

登记

出生

登记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2

收养、入籍等登记

收养

登记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户口登记条例》、《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籍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3

注销登记

死亡注销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4

服现役注销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5

迁移登记

迁出、迁入登记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6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姓名变更、更正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7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性别变更、更正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8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9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暂住登记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10

居住证申领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11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居住证换、补领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12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居住证签注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13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14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15

居民身份证管理

居民身份证申领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16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17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18

居民身份证管理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派出所

■政务公开栏

■入户/现场

√


√


(三)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主动依申请公开

1

综合业务

政策

法规

文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民政办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2

监督

检查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民政办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3

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

法规

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民政办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4

办事 指南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民政办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5

最低生活保障

审核

信息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民政办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6

审批 信息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民政办

■政务公开栏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政策

法规

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民政办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8

办事 指南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供养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民政办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9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审核

信息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终止供养名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民政办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10

审批 信息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民政办

■政务公开栏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11

临时救助

政策

法规

文件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民政办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12

临时救助

办事 指南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民政办

■政务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13

审核

审批

信息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救助事由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民政办

■政务公开栏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四)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主动依申请公开

1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文件名称、文号、发文部门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文旅健康办

■政务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


√


2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老年人补贴

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各项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各项老年人补贴方式;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文旅健康办

■政务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五)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主动依申请公开

1

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省“七五”普法规划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司法所

■政务公开栏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2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同上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司法所

■政务公开栏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3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评选表彰通知;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表彰决定

同上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司法所

■政务公开栏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4

人民调解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评选表彰通知: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表彰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司法所

■政务公开栏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六)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主动依申请公开

1

就业信息服务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就业创业政策项目、对象范围、政策申请条件、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民政办

■政务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


√


2

岗位信息发布

招聘单位、岗位要求、福利待遇、招聘流程、应聘方式、咨询电话

同上

民政办

√


√


3

求职信息登记

服务对象、提交材料、办理流程、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同上

民政办

√


√


(七)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主动依申请公开

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民政办

■政务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


√


2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民政办

■政务公开栏

■政务服务中心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八)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主动依申请公开

1

公共

服务

法规文件

城乡规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市场监管办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九)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主动依申请公开

1


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咨询

生态环境举报、咨询方式(电话、地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访办法》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四网办

■政务公开栏

√


√


(十)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主动依申请公开

1

部门文件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文件分类、生成日期、标题、文号、有效性、关键词和具体内容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市场监管办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2

计划实施

任务分配

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市场监管办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3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条件

同上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市场监管办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4

条件与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同上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市场监管办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5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

同上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市场监管办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6

对象认定

危改户认定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同上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市场监管办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7

认定结果

认定结果

同上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市场监管办

■政务公开栏

■公开查阅点

√


√


(十一)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技站

■政务公开栏

√


√


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耕地地力保护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技站

■政务公开栏

√


√


(十二)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主动依申请公开

1

政策

文件

法律法规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办

■政务公开栏■公开查阅点

√


√


2

部门和地方规章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办

√


√


3

其他政策文件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办

√


√


4

标准

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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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主动依申请公开

1

扶贫对象

贫困人口识别

·识别标准(国定标准、省定标准)

·识别程序(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逐级审核)

·识别结果(贫困户名单、数量)

《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扶贫办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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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贫困人口退出

·退出计划

·退出标准(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定标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

·退出程序(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贫困户认可、公示公告、退出销号)

·退出结果(脱贫名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扶贫办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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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扶贫资金

年度计划

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

计划安排情况(资金计划批复文件)

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扶贫办

■政务公开栏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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