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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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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13 10:25 来源: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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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获取翠峰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翠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党政办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镇政府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镇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镇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镇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财政信息:镇政府的财政预决算;镇政府各部门的财政预决算。

3.规划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镇政府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等。

4.业务工作:镇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镇政府各部门开展的阶段性重要工作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镇政府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数据、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等。

5.其他:镇政府各部门的关于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重大建设工程的中标招标公告;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镇政府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镇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报告,以及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1.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政府网站;

2.报刊、广播、电视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翠峰镇人民政府党政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投诉、举报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联系地址:翠峰镇党政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周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3)电话咨询。翠峰镇党政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与信息公开相关的问题。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翠峰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周至县翠峰镇官村中心街1号;

联系电话:029-85100003;

传真号码:029-85100003;

邮政编码:71041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周至县翠峰镇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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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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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13 10:25 来源: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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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全省、全市、全县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把我镇建设成为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政府机关,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为我镇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及相关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内容和过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我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办理。

第五条 翠峰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其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党政办、社会事务办、财政所为成员单位。党政办为责任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党政办牵头负责组织全镇政务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书面报告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第七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应严格履行保密审核、业务复核以及公开发布审批程序,确保政务信息公开正确无误。

第八条 处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一律不得公开。

第九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带来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翠峰镇每年度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该《目录》为准。同时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其中: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经镇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政务信息应当重点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指南、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牵头制定的镇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以及本系统年度计划报告;

(五)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牵头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规划、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其中:将根据局职能和职责转变,及时更新和公开本机关相关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科室必须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镇独立发布或以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信息,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党政办和信息中心组织相关科室,通过周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目录、指南完成更新,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党政办组织相关科室予以公开。

(二)镇发文件类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镇负责人必须依据保密规定,在发文报签单(附电子文本)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见栏中明确标注是否公开意见,在文件正式印发后1日内将拟公开文件直接上网公开。

非镇发文件类拟公开政务信息,各科室必须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拟定信息文稿,并由镇负责人依据保密规定签署“公开”意见,进行公开。

属镇重大政务事项,各科室必须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请示分管领导审定是否公开。个别难以确定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党委会议审核是否公开,并在3日办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党政办在2日内会签“公开”意见,上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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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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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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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16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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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26-07-03 10:27 来源: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决议。讨论和决定辖区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辖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三、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统筹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

四、负责思想宣传、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网络舆情、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领导镇群团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党内法规、规章以及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承担人民武装有关工作。

五、加强党对村(社区)自治组织的领导,发挥村(社区)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提升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发挥村(居)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

六、统筹推动区域发展,贯彻执行镇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地制宜发展区域特色经济,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七、组织实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负责开展人社、医保、民政、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等领域公共服务。

八、对辖区集镇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承担组织领导、推进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强化基层治理,统筹协调辖区各类力量,统筹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队伍管理。

九、负责辖区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疫情防控、防灾减灾、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做好风险研判、预警、应对。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组织综合应急演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县级部门派驻机构人员的管理。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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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及职责
发布时间:2026-07-03 10:27 来源: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

周至县翠峰镇党委、政府设以下内设机构:

一、党建工作办公室(新时代文明实践所)。主要承担基层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统战、群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负责人:杜乔,联系电话:029-85100003)

二、综合与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承担党委、政府日常事务。负责网络安全、人大、国防动员教育、民兵预备役和人武工作。负责协调各项中心工作。负责统筹落实辖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项目及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工作。负责产业发展、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统计、农业农村、动植物防疫、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负责联系财政所。(负责人:谭诚,联系电话:029-85100003)

三、平安法治办公室。主要承担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综治维稳、信访等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管所等工作。(负责人:刘磊,联系电话:029-85100003)

四、安全生产和消防办公室。主要承担辖区应急管理、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负责辖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检查巡查、防汛抗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灾情报送、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组织传染病疫情应对等工作。(负责人:李福州,联系电话:029-85100003)

五、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征地拆迁工作。负责职责权限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水电、卫生等基础设施,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农村垃圾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等工作。(负责人:田原,联系电话:029-85100003)

镇纪检监察及人民武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并开展工作。

周至县翠峰镇党委、政府设下列事业单位:

一、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承担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民政、社会保障、拥军优抚、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负责辖区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工作,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负责社会救助、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就业创业培训、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服务等工作。负责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工作。(负责人:蒲飞艳,联系电话:029-85100003)

二、社区(村)管理和网格化服务中心。主要承担社区(村)换届选举、事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培育建设工作。负责基层管理网格“多网合一”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统筹网格内综合治理、公共安全、治污减霾、隐患排查等网格化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来自12345市民热线、媒体及其他政务渠道的诉求,反馈办理结果。(负责人:杜国庆,联系电话:029-85100003)

周至县翠峰镇党委、政府设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承担辖区综合执法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依法或受委托承担辖区内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建立与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统筹辖区驻镇执法机构,纳入镇统一指挥协调,对外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负责人:田原,联系电话:029-851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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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联系方式
发布时间:2026-07-03 10:26 来源: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

单位名称: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周至县翠峰镇官村中心街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9-85100003

传 真:029-85100003

邮 编:710412

-
信息公开指南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6-07-13 10:25 来源: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获取翠峰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翠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党政办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镇政府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镇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镇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镇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财政信息:镇政府的财政预决算;镇政府各部门的财政预决算。

3.规划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镇政府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等。

4.业务工作:镇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镇政府各部门开展的阶段性重要工作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镇政府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数据、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等。

5.其他:镇政府各部门的关于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重大建设工程的中标招标公告;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镇政府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镇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报告,以及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1.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政府网站;

2.报刊、广播、电视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翠峰镇人民政府党政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投诉、举报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提出。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联系地址:翠峰镇党政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周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3)电话咨询。翠峰镇党政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与信息公开相关的问题。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翠峰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周至县翠峰镇官村中心街1号;

联系电话:029-85100003;

传真号码:029-85100003;

邮政编码:71041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周至县翠峰镇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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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规定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布时间:2026-07-13 10:25 来源: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全省、全市、全县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把我镇建设成为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政府机关,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为我镇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及相关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内容和过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我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办理。

第五条 翠峰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其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党政办、社会事务办、财政所为成员单位。党政办为责任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党政办牵头负责组织全镇政务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书面报告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第七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应严格履行保密审核、业务复核以及公开发布审批程序,确保政务信息公开正确无误。

第八条 处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一律不得公开。

第九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带来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翠峰镇每年度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该《目录》为准。同时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其中: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经镇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政务信息应当重点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指南、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牵头制定的镇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以及本系统年度计划报告;

(五)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牵头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规划、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其中:将根据局职能和职责转变,及时更新和公开本机关相关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科室必须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镇独立发布或以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信息,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党政办和信息中心组织相关科室,通过周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目录、指南完成更新,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党政办组织相关科室予以公开。

(二)镇发文件类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镇负责人必须依据保密规定,在发文报签单(附电子文本)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见栏中明确标注是否公开意见,在文件正式印发后1日内将拟公开文件直接上网公开。

非镇发文件类拟公开政务信息,各科室必须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拟定信息文稿,并由镇负责人依据保密规定签署“公开”意见,进行公开。

属镇重大政务事项,各科室必须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请示分管领导审定是否公开。个别难以确定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党委会议审核是否公开,并在3日办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党政办在2日内会签“公开”意见,上网公开。

-
财政预决算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2026年部门预算

翠峰镇 2026-04-14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汇总)2024年度部门决算

翠峰镇 2025-10-16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2025年部门预算

翠峰镇 2025-03-05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汇总)2023年度部门决算

翠峰镇 2024-12-13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2024年部门预算

翠峰镇 2024-02-26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汇总)2022年度部门决算

翠峰镇 2023-09-25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2023年部门预算

翠峰镇 2023-02-22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2021年部门决算

翠峰镇 2022-11-18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2022年部门综合预算

翠峰镇 2022-04-12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2020年部门决算

翠峰镇 2021-10-22
-
信息公开年报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翠峰镇 2026-01-14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翠峰镇 2025-01-16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翠峰镇 2024-01-15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翠峰镇 2023-01-16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翠峰镇 2022-01-12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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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翠峰镇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发布时间:2026-07-10 11:17 来源:翠峰镇

(一)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

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依申请镇级村级

1

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备案情况(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投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网站

■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2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

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3

竣工有关信息

——

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各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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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

群体

主动依申请镇级

村级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

及时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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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及时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3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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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中标结果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及时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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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合同订立信息

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及时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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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及时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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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第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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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

及时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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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暂停、终止招标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

及时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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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政府采购


招标公告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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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资格预审公告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公告期限;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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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13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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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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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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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政府采购信息


单一来源公示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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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政府采购信息


中标、成交结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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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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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采购合同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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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政府采购信息

终止公告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及时公开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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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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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及时公开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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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履约供应商名称;验收单位;验收结果;验收人员。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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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预决算领域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依申请镇级村级

1

财政预决算

部门
预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2016〕143号)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各预算部门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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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2

财政预决算

部门
决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2016〕143号)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各预算部门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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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3

财政预决算

部门
决算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各预算部门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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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四)征地补偿领域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依申请镇级村级

1

征地审查报批

征地报批材料

县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1.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申请;

2.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批次用地不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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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征地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3

征地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五)生态环境领域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依申请镇级村级

1

其他行政职责

生态建设

1.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示范户创建情况;2.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情况;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4.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5.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2

公共服务事项

生态环境主题活动组织情况

1.环保公众开放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2.参观环境宣传教育基地活动开展情况;3.在公共场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4.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5.开展生态、环保类教育培训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六)保障性住房领域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依申请镇级村级

1

法规政策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正文。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2


政策文件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正文。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3

配给管理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申请受理公告;
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和所需材料;
租赁补贴发放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


√


√


4


公租房承租资格审核

申请受理;
审核结果:申请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申请房源类型;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


√


√


5


公租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审批

申请受理;
审核结果:申请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申请房源类型;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


√


√


6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申请受理;
审核结果:申请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申请房源类型;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


√


√


7


分配结果

保障对象姓名;

保障性住房类型;

房号面积套型;

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8

配后管理

公租房资格定期审核

年审或定期审核家庭信息,含保障对象编号、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

配租房源;

套型;

面积;

是否审核通过;

未通过原因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9

自愿退出

原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

原租购项目名称地址类型套型面积等;

原享受补贴面积标准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10

配后管理


到期退出

原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

原租购项目名称地址类型套型面积等;

原享受补贴面积标准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11

配后管理

不符合条件退出

原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

原租购项目名称地址类型套型面积等;

原享受补贴面积标准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12



配后管理

租赁补贴发放

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

发放金额;

发放年度月份日期;

发放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13

办事指南

申请保障

申请条件;

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

申请流程和办理时限;

申请受理(办理)机构;

受理地点;

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14

合同备案

合同范本;

备案机构;

受理地点;

咨询电话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15

评价结果

上级评价表彰情况

上级对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领域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评价、通报、排名;

获上级表彰、入围上级推广示范情况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16

社会评价情况

公众对保障性住房工作满意度评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七)农村危房改造领域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依申请镇级村级

1

计划实施

任务分配

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


√



√

√

2

组织培训

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通知》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


√


√


3

条件与标准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4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5

条件与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


√


√


6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


√


√


7

对象认定

危改户认定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8

认定结果

认定结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八)安全生产领域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依申请镇级村级

1

政策

文件

法律法规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2

部门和地方规章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3

其他政策文件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5

重大决策草案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6

政策

文件

重要会议

通过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站



√

√

√


√


7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8

行政

管理

隐患管理

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9

行政

管理

应急管理

承担综合协调工作,包括事故灾害类预警信息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结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10


动态信息

业务工作动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载体

√


√


√


11

行政

管理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气象及灾害预警信息 不同时段、不同领域安全生产提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载体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


√


√


(九)社会救助领域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依申请镇级村级

1

综合业务

政策
法规
文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以及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2

监督
检查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 /村公示栏 (电子屏)

√


√


√


3

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
法规
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4

办事 指南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5

最低生活保障

审核
信息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示7天

相关业务科室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6

审批 信息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示7天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政策
法规
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以及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8

办事 指南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供养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9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审核
信息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终止供养名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长期公示

相关业务科室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10

审批 信息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11

临时救助

政策
法规
文件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以及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12

临时救助

办事 指南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13

审核
审批
信息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救助事由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十)养老服务领域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依申请镇级村级

1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老年人补贴

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各项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各项老年人补贴方式;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2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信息

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名单、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发放总金额

《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十一)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依申请镇级村级

1

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陕西省“七五”普法规划》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办公室

■政府网站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2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陕西省“七五”普法规划》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办公室

√


√


√


(十二)就业创业领域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依申请镇级村级

1

就业信息服务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就业创业政策项目、对象范围、政策申请条件、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2

岗位信息发布

招聘单位、岗位要求、福利待遇、招聘流程、应聘方式、咨询电话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


√


√


3

求职信息登记

服务对象、提交材料、办理流程、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


√


√


4

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培训项目、对象范围、培训内容、培训课时、授课地点、补贴标准、报名材料、报名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


√


√


5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职业介绍

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服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6

职业指导

相关业务科室

√


√


√


7

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8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活动通知、活动时间、参与方式、相关材料、活动地址、咨询电话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9

就业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10

就业登记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11

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创业证》申领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12

创业服务

创业补贴申领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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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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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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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16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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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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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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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文件依据、购买项目、购买内容及评价标准、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条件、购买方式、提交材料、购买流程、受理地点(方式)、受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十三)社会保险领域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依申请镇级村级

1

养老保险服务

城乡居民(含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审核转报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模的通知》(市人社发〔2014〕348号)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十四)公共文化服务领域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依申请镇级村级

1

公共
服务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

1.机构名称;
2.开放时间;
3.机构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社区(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文财务函〔2016〕17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


√


√


2

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1.机构名称;
2.开放时间;
3.机构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


√


√


3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1.机构名称;
2.开放时间;
3.机构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文化馆服务标准》(GBT32939-2016)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


√


√


4

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1.活动时间;
2.活动单位;
3.活动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文化馆服务标准》(GBT32939-2016)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


√


√


5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

1.活动时间;
2.活动单位;
3.活动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


√


√


6

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

1.培训时间;
2.培训单位;
3.培训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


√


√


7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1.活动时间;
2.组织单位;
3.活动地址;
4.联系电话;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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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文博单位名录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博物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


√


√


(十五)救灾救助领域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镇级

村级

1

政策

文件

法律法规

与救灾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2

部门和地方规章

与救灾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3

其他政策文件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救灾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4

标准

救灾领域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5

政策

文件

重大决策草案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6


政策

文件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及回应

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及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7

重要会议

以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站

√


√


√


8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9

灾后

救助


灾情核定信息

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治理和平安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10

救助审定信息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



√

√


11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居民因灾倒房、损房恢复重建具体救助标准);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公开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12

灾害救助

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救助款物通知及划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


√


√


13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14

备灾管理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布情况(其具体位置、创建时间、创建级别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


√


√


15

灾害信息员队伍

县镇两级灾害信息员工作职责和办公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


√


√


16

预警信息

应急、气象、自然资源、地震等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


√


√


17

款物

管理

捐赠款物信息

年度捐赠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


√


√


18

年度款物使用情况

年度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等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


√


√


19

工作

动态

工作信息

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动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


√


√


(十六)扶贫脱贫领域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依申请镇级村级

1

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规章

·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行政法规;
·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2

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部门涉及扶贫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3

其他政策文件

·涉及扶贫领域其他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党政综合办公室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4

扶贫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

·资金名称
·分配结果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资金分配结果下达15个工作日内

党政综合办公室、村(居)委会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5

年度计划

·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
·计划安排情况(资金计划批复文件)
·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党政综合办公室、村(居)委会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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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精准扶贫贷款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
·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每年底前集中公布1次当年情况

党政综合办公室、村(居)委会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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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项目库建设

·申报内容(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预期效益、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责任人及电话、项目进度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及责任人等)
·申报流程(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
·申报结果(项目库规模、项目明细表)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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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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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扶贫项目

年度计划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责任人、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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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项目实施

·扶贫项目实施前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预期效益、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
·扶贫项目实施后情况(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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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监督管理


监督举报

监督电话(12317)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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