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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戒严工作的通告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森林防火重点期实行戒严,特发布如下戒严通告:

一、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5月31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戒严期,戒严范围为全县境内所有林区及林缘200米范围,包括国有林区、集体林地、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其他有林地。

二、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一)烧荒、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源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违反本通告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三、地处高火险林区的旅游景点、企事业单位必须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人,强化防火措施,切实预防森林火灾发生;进入高火险林区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在责任区设置防火警示牌;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

四、各镇街、县秦岭保护局、各国有林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夯实防火责任,积极开展防火宣传,从严管控野外火源,加强巡查巡护,严管特殊人群,备足灭火机具,完善应急方案,强化应急值班,科学组织灭火,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五、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广大群众发现森林火情,应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12119,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29-87151201)、县秦岭保护局(电话:029-8711317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