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及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我县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全县范围内除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区域为烟花爆竹燃放区。
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公园、山林等其他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车站、公交站点等交通枢纽,机动车停车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其他易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重点单位;秦岭范围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
二、燃放时段:2023年1月14日(腊月廿三)、1月21日(除夕)至1月27日(正月初六)、2月5日(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中,1月21日(除夕)、1月22日(初一)、1月26日(初五)和2月5日(正月十五)全天可以燃放,其余时段每日7时至22时可以燃放。
三、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特别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照燃放等级向县公安局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因重大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区域或禁止时段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县公安局在受理行政许可前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同意。
四、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到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县政府对燃放时间适时调整。
六、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城管等部门及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和属地责任,共同做好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我县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举报电话:87156110(县公安局)、87151201(县应急管理局)。
周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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