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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陕西省引汉济渭一期工程(周至县境内)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引汉济渭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9〕676号),参考《陕西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规定,现将陕西省引汉济渭一期工程(周至县境内)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一)秦岭输水隧洞

秦岭输水隧洞周至县境内包括越岭段(桩号:K46+360~K81+779)。

1.管理范围

(1)5号支洞位于主隧洞右侧,王家河沟左岸,与主洞交汇里程为K55+280,支洞平距4595m,斜长4619.88m,平面走向与主洞洞线夹角45°00'00.00";支洞口位于周至县王家河乡黄石板公路左侧坡面上。管理范围:支洞洞口含在引汉济渭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单独另划管理范围,具体以实际界址点位为准。

(2)6号支洞位于主隧洞左侧,王家河右岸,与主洞交汇里程为K65+163.517,支洞平距2470m,斜长2478.90m,平面走向与主洞洞线夹角70°29'47.00",支洞口位于周至县王家河镇王家河沟口公路边斜坡上。管理范围:支洞洞口含在引汉济渭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单独另划管理范围,具体以实际界址点位为准。

(3)7号支洞位于主隧洞左侧,黑河右岸,与主洞交汇里程为K70+733.167,支洞平距1877m,斜长1880.52m,平面走向与主洞洞线夹角85°22'59",洞口位于周至县陈河镇黑河右岸坡面上。管理范围:支洞洞口含在引汉济渭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单独另划管理范围,具体以实际界址点位为准。

(4)秦岭输水隧洞出口位于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团标村和前黄池村境内黄池沟。管理范围:秦岭输水隧洞出口包含在引汉济渭工程黄池沟配水枢纽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单独另划管理范围,具体以实际界址点位为准。

2.保护范围

(1)隧洞进出口、支洞口以洞口外轮廓线为基准,向外延伸42.0m;

(2)隧洞主洞、支洞洞身段以洞轴线为基准,向两侧各外延84.0m。

(二)配套生产管理设施

1.管理范围

(1)生产办公管理设施涉及金池分公司(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团标村)。管理范围:以引汉济渭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含原陕西黑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池沟地块)作为管理范围,具体以实际界址点位为准。

(2)秦岭输水隧洞7号支洞口至G108国道的连接段道路以现有道路两侧路边边线为管理范围,具体以实际界址点位为准。

2.保护范围

配套生产管理设施不划定保护范围。

二、水利工程管理

(一)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周至县人民政府同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边界河、库、渠、井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抽水、排水等工程。

(二)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上述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毁损、破坏水工程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照明、道路等附属设施;禁止毁损、盗窃水工程物资、器材、设备、标志;禁止侵占水工程管理单位用地、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禁止抢水、霸水、偷水;禁止在堤坝、渠道上垦殖、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禁止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有害堤坝安全和影响水工程效能的建筑物;禁止在水工程的水域内堆放禾秆、倾倒垃圾、土石料;禁止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毒鱼;禁止向水工程的水域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废弃物。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和《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上述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钻探、取土、挖塘、修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