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县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森林防火戒严通告:
一、戒严期: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戒严区域:全县所有森林分布区、林地及其外围 500 米以内区域,重点涵盖:秦岭山区所有峪口、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沿山景区景点,以及林区周边村庄、坟地、农田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重点区域。
三、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在林区祭祀焚香烧纸、吸烟、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三)开展烧山狩猎、焚烧垃圾、烧地埂、焚烧秸秆、烧荒等野外农事用火;
(四)未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擅自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开展各类建设工程勘察等野外用火作业;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
五、沿山及山区各镇、驻周国有林场、涉林景区、驻林区单位、林区公路及电网管理单位、林区施工单位、林区村(居)委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等,要严格履行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及时布设防火警示宣传标识,对进入管理范围的人员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扎实推进本辖区、本单位防火工作,自觉接受县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六、沿山及山区各镇、各驻周国有林场要规范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开展防火检查与宣传教育,依法收缴违规携带的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工作;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置。
七、对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或蓄意纵火破坏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应立即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部门举报。
具体举报电话为:
周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029-87151201
周至县公安局 029-86759077
周至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 029-87111240
周至县厚畛子镇人民政府 029-85102608
周至县板房子镇人民政府 029-85102806
周至县陈河镇人民政府 029-85102314
周至县王家河镇人民政府 029-85102985
周至县集贤镇人民政府 029-85173327
周至县九峰镇人民政府 029-85170399
周至县翠峰镇人民政府 029-85100003
周至县楼观镇人民政府 029-85188051
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 029-85195307
周至县广济镇人民政府 029-85120011
周至县骆峪镇人民政府 029-85126400
周至县竹峪镇人民政府 029-68073033
陕西省楼观台生态实验林场 029-85181654
陕西省秦岭植物园 029-85187789
陕西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029-87111164
西安市小王涧国有生态林场 029-87116108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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