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今冬明春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今冬明春森林防火期。冬春季森林防火期截至2025年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森林防火区:周至县自管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不含群众居住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焚香烧纸、吸烟、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三)烧山狩猎,焚烧垃圾、烧地埂、秸秆、烧荒等野外农事用火;
(四)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勘察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违法用火行为。
四、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县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及时发布公告实行封山控峪。
五、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六、沿山及山区镇、省、市驻周国有林场、涉林景区、驻林区单位、林区公路管理单位、林区电网管理单位、林区施工单位、林区村委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等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进入管理范围、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切实做好各自管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并接受县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管理。
七、沿山及山区镇,省、市驻周国有林场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收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视频监控、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
九、对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或蓄意引火破坏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县秦岭保护局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应立即向辖区镇或森林防灭火部门举报。
具体举报电话为:
周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029-87151201
秦岭保护局 029-87111240
翠峰镇 029-85100003
广济镇 029-85120011
陈河镇 029- 85102314
楼观镇 029-85188051
集贤镇 029-85173327
王家河镇 029-85102985
九峰镇 029-85170399
板房子镇 029-85102806
竹峪镇 029-85109188
厚畛子镇 029-85102608
马召镇 029-85195307
骆峪镇 029-85126400
楼观台林场 029-85181654
小王涧林场 029-87116108
厚畛子林场 029-85102008
永红林场 029-85120020
渭河林场 029-87164055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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