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周至 专题专栏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至县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二曲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周至县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周至县防汛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做好洪水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及《陕西省防御灾害性洪水应急预案》等法规、条例,结合我县防汛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洪水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包括河道洪水和山洪,由于地震灾害、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溃口、水库垮坝等洪水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始终作为防汛首要目标任务。

1.4.2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处置行政区域内洪水灾害。

1.4.3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洪,科学调度指挥,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军民团结抗洪,专群平战结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镇(街)都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防汛应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防汛工作。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长任总指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住建、水务及资源规划工作副县长和县人民武装部部长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应急、住建、水务和资源规划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救援大队大队长任指挥长,秘书长由县水务局副局长兼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武装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公安局、县经贸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周至中队、县供销联社、县融媒体中心、县电力局、县电信局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罗战虎同志担任,值班电话:029-87151203。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全县防汛工作,贯彻国家防总、省、市政府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拟定全县防汛方针政策和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制定河道洪水防御、城市防洪、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方案;及时掌握汛情灾情,全面指挥抗洪抢险;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做好全县水利工程防洪调度,做好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协调工作。

2.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全县防汛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雨情、水情、灾情信息;组织制定河道、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各镇(街)制订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检查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防御洪水预案;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2.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配合应急管理局、水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开展防汛抗旱公益宣传和重要时段的安全提示;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媒体应对及新闻发布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周至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较大抗旱措施的任务,协助开展灾后重建。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防洪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的立项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汛期交通疏导及管制工作;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防汛抗旱工作中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防汛抗旱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工作。

县投资合作和经济贸易局:负责监测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给予临时救助,协助做好灾害遇难人员相关事宜的处置工作。

县教育和科技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防汛工作;指导开展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普及避险自救知识和互助能力;做好危漏校舍及地势低洼学校的防汛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资金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县防滑坡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负责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县城防汛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县城防汛排涝应急方案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县城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县城市政设施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县城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区汛期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工作;负责指导做好老旧房屋、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汛除涝工作;负责协调组织人防工程防汛减灾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人防系统防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及公路桥梁的防汛度汛工作;组织协调涉水、涉河在建交通运输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及灾区人员、物资转移的运输工作。

县水务局:承担县农村防汛抗旱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县河道、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山洪灾害防汛工作;负责防洪及抗旱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制定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组织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加强河道管理,做好汛期河道人员设施清滩等工作;做好水旱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加强水雨情监测预警综合平台及发布平台建设,为防汛抗旱指挥部科学指挥提供有力支撑;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洪水调度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利工程抗旱运行与水源调度,组织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做好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指导农村社区建设的防汛工作;负责监测、提供农业旱涝灾情;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负责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景区做好防汛工作,特别是秦岭北麓旅游景区的防汛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信息;向公众发布雨水情、汛情、旱情等信息,向社会宣传抢险救灾、抗灾自救知识;督促旅游景区、旅行社建立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机制,根据天气情况合理调度运行、调整旅游线路,保障游客安全。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县应对较大水旱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做好尾矿库、非煤矿山的防汛工作。

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汛抗旱及国有林场、苗园的救灾、生产性恢复工作;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密切跟踪雨情,提供实时气象服务,及时向社会及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实况信息;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供销联社: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负责直属企业防汛安全,指导做好供销系统防汛抗旱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防汛抗旱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信息。

县电力局:负责防汛抗旱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抗旱、抢险、重点防洪调度工程的电力供应及抢险现场电力供应。

县电信局:负责电信通信设施的防汛抗旱安全,负责电信通讯设施保障,确保电信通讯信息通畅;做好灾情时应急通信保障,协调电信通信资源调度。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和实时雨水情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当预报有重要天气过程时,气象部门应加密监测预报,做好区域性降水预报。

3.1.2 工程信息

堤防工程信息

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县水务局应加强工程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监测,渭河、黑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县水务局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同时立即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报汛任务和批准的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汛情和调度运用状况。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加密报告次数;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设施等方面损失情况。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原则上15分钟内用电话、30分钟内用书面反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初步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镇(街)、防汛抗旱机构应按规定上报洪水灾情,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指挥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注重业务培训,加强预报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防洪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水利防洪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制订河道防御洪水预案、城区防洪应急预案、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暴雨防御预案、应急抢险预案、地质灾害预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镇(街)和相关单位及防汛重点部位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物料。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队伍、查通信、查监测、查预警为主要内容的分级防汛安全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及时予以消除。

(8)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气象部门要加强主要河流区域性暴雨天气的预警预报,及时将暴雨预报信息传递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单位,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2)当河流出现或预计出现警戒流量以上洪水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必须在每日8时、20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情和防守情况。渭河、黑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必须在30分钟内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沿河各镇(街)要严密监测了解所辖区域的雨情和水情变化,及时向上下游各镇(街)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雨情和水情信息,重要情况时要加密通报。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要切实加强山洪易发区小流域气候环境和局地强降水天气的预报预警,及时把暴雨预报传递到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单位,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2)凡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各镇政府,应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一小时降雨超过20毫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所在镇(街)迅速向可能受灾区发出警戒警报,24小时内降雨超过60毫米时发出危险警报。

(4)山洪灾害易发区各镇政府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相关镇政府和村民组织,要安排负责人和专职人员24小时防汛值班,每个村民委员会明确1-2名村组干部专职负责预警信号发布,及时把雨情、水情信息和上级预警命令在最短时间内传递给可能受灾的所有人员,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汛信息系统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依托省、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防汛通信网络,作为汛期预警支持平台。各镇(街)也要结合视频会商信息平台,满足防汛指挥需要。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各镇(街)应按照《防洪法》规定,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3.3.3洪水风险图

各镇(街)应编制本辖区河道洪水风险图、城区洪水风险图、山洪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作为防汛抗洪和群众安全转移的决策依据。

4.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根据洪水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4.1.2 进入汛期,县、镇(街)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灾害性洪水发生后,由县、镇(街)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防洪抢险、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4 灾害性洪水发生后,由各镇 (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任何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5 因灾害性洪水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1.6 采取应急响应后,灾害性洪水仍在加剧,事态发展难以控制,超出我县处置能力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支援。

4.1.7当省防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涉及我县的Ⅰ、Ⅱ、Ⅲ、Ⅳ级防汛应急响应后,我县应按照省防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防洪抢险的各项工作,并适时启动我县的防汛应急响应。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Ⅰ级防汛响应行动。

(1)渭河或黑河发生特大洪水;

(2)渭河、黑河同时发生大洪水;

(3)渭河、黑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6个以上镇(街)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西骆峪水库或仰天河水库发生垮坝;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镇 (街)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命令,相关镇(街)、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相关镇(街)负责同志以异地视频方式参加并汇报有关情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对防汛抗洪抢险作出部署。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抗洪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市、省防汛指挥部。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赶赴一线指导防洪抢险工作。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镇(街)请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调拨县级防汛物资、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必要时,可以请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6)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行动情况。县气象局要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精细预报。县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7)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动态。

(8)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及时报道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和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9)各镇 (街)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并报请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防汛响应行动。

(1)渭河或黑河发生大洪水;

(2)渭河、黑河同时发生中洪水;

(3)5-6个镇(街)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渭河、黑河干流一般河段堤防和南山支流发生决口;

(5)西骆峪水库或仰天河水库发生严重险情,其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相关镇(街)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命令,相关镇(街)、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相关镇 (街)负责同志以异地视频方式参加并汇报有关情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对防汛抗洪抢险作出部署。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抗洪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赶赴一线指导防洪抢险工作。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镇政府请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调拨县级防汛物资、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必要时请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6)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行动情况。县气象局要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精细预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7)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动态。

(8)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及时报道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和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9)各镇 (街)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Ⅲ级防汛响应行动。

(1)渭河或黑河发生中洪水;

(2)渭河及黑河主要支流发生小洪水;

(3)3-4个镇 (街)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渭河或黑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5)西骆峪水库或仰天河水库等任意一座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其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 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相关镇 (街)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相关镇 (街)、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相关镇 (街)负责同志以异地视频方式参加并汇报有关情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对防汛抗洪抢险作出部署。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抗洪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市、省防汛指挥部。

(4)县水务局负责同志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赶赴一线指导防洪抢险工作。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镇 (街)请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调拨县级防汛物资、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必要时请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6)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气象局要加强预测预报,做好气象预警发布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7)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和防汛动态。

(8)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及防汛动态。

(9)各镇 (街)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报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 Ⅳ级防汛响应行动。

(1)渭河或黑河发生小洪水;

(2)渭河、黑河同时发生警戒以上洪水;

(3)1-2个镇 (街)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渭河或黑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或南山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5)西骆峪水库或仰天河水库或任意一座小水库出现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2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相关镇 (街)、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相关镇 (街)、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县水务局有关科室及单位参加,分析防汛形势,作出相应安排。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抢险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市、省防汛指挥部。

(4)县水务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带领工作组、专家组赶赴一线指导防洪抢险工作。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镇 (街)请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调拨防汛抢险物资、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

(6)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7)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和防汛动态。

(8)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及防汛动态。

(9)各镇(街)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4.6 各类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道洪水

(1)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流量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镇(街)要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动抢险队伍、部队、武警参加抢险除险。

(2)紧急情况下,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上报市政府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水库(水电站)淤地坝

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由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所在地镇(街)按照相应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水库(水电站、淤地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汛情、工情、险情信息监测和调度运用,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4.6.3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县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各镇政府负责实施,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山洪临界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县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各镇政府应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6.4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堤防决口、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镇 (街)负责,及时组织应急抢险,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派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镇(街)要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

4.7.1 雨情水情收集报送。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收集情况并做好统计分析。

4.7.2 工程险情登记报送。各镇(街)及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搞好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和登记工作。水利防洪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随时掌握重大险情处理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需要上级支持的,要书面报送工程地点、险情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及请求支持的具体事项。

4.7.3 洪涝灾害统计报送。洪水灾害发生后,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录像等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7.4 溃堤垮坝险情报送。所有堤防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失事,各镇(街)、相关部门必须在出事15分钟内力争电话反馈,并及时掌握垮坝失事后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等情况,30分钟内书面反馈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7.5 防汛综合信息报送。各镇(街)及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防汛信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综合和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防汛信息,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省防总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洪水险情后,相关镇(街)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8.2 相关镇(街)负责人要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洪水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组织指挥或按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险情发展。

4.8.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要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检查,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处置

4.9.1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镇(街)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

4.9.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相关镇(街)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迅速调集本地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相关镇(街)要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抢险。

4.9.4 处置洪水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镇(街)、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10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10.1 各类应急工作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救生、安全防护装备由相关街办、镇政府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10.2 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据防御洪水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信号,并将下游群众组织转移到安全区域。各相关镇(街)和村、组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避险工作。

4.10.3公安部门对撤离区、安置区和洪水影响区采取警戒管理,严防群众私自返迁造成人员伤亡和新的安全威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防汛机动抢险队、专业应急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当地驻军的调动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西安警备区、武警官兵按照规定执行。

4.11.2 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发布动员令,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2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积极主动原则。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新闻主管部门做好抗洪救灾信息发布。新闻媒体发布的重大洪水信息须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

4.13 应急结束

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汛情得到缓解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下达指令,宣布结束或降低防汛应急响应级别。

5.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1.1各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各镇(街)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原则,合理建设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防汛指挥信息畅通。河、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5.1.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防汛应急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洪抢险信息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洪抢险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紧急情况下,应尽快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 应急物资保障

5.2.1 物资储备

各镇(街)、河、库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要根据各自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支持遭受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应急需要。

5.2.2 物资调拨

采取先近后远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防汛抢险物资急需。需要调用县级防汛储备物资时,由相关镇(街)提出申请。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要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征集。

5.3应急队伍保障

包括群众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防汛机动抢险专业队)、解放军抗洪抢险专业部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承担抗洪抢险急难险重任务。

5.4交通和电力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洪抢险人员、防洪救灾物资运输、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抢险车辆的及时调配。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技术指导,组织医疗队赴灾区巡医,负责灾区消毒和伤员抢救。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水灾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防汛设施、干扰防汛抢险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灾区的社会秩序,保证防汛抗洪顺利进行。

5.7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防汛应急资金,支持洪水灾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

5.8技术保障

5.8.1建设防汛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县防汛系统的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1)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及重点小型水库的洪水预案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

(2)建立与省防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3)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8.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防汛抢险专家库,发生洪水灾害时,派出专家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5.9社会动员保障

5.9.1汛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信息,根据洪水灾害发展做好动员工作,适时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

5.9.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部门在洪水灾害期间,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解决防汛抢险过程中存在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抢险。

5.9.3县、镇(街)应加强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关键时刻,要靠前一线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洪。

6.善后工作

6.1抢险补偿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镇 (街)、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效能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6.2社会救助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要求,及时补充各类防汛物料。

6.4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县水务部门要及早组织力量开展水毁修复重建方案的编制工作,积极做好修复方案的论证审查和建设资金的争取报批工作。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相应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分析评估

洪水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对防汛抗洪工作及时总结,根据量化指标进行科学评估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录

8.1渭河、黑河防汛指挥权限

8.1.1渭河:以魏家堡水文站洪水流量为标准,当预报魏家堡站发生接近或达到1500--2000 m3/s、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相关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当魏家堡站接近或达到2000--4000 m3/s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当魏家堡站接近或达到4000--6000 m3/s时,按照指挥权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指挥,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当魏家堡站接近或达到6000 m3/s以上时,按照指挥权限,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进行指挥,市、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8.1.2黑河:以黑河水库下泄流量为标准,当黑河水库下泄流量达300m3/s、500m3/s、800m3/s、1200m3/s、1800m3/s、3888m3/s及当黑渭两河同时出现5年一遇洪水(黑河水库下泄流量500m3/s,渭河洪峰流量4030m3/s)、当黑渭两河同时出现8年一遇洪水(黑河水库下泄流量800m3/s,渭河洪峰流量4360m3/s)、当黑渭两河同时出现10年一遇洪水(黑河水库下泄流量1200m3/s,渭河洪峰流量4580m3/s)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相关镇(街)及河道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8.2防汛名词术语

8.2.1暴雨: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mm的降雨。

8.2.2山洪: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山岗)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8.2.3警戒流量(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流量(水位)。

8.2.4保证流量(水位):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流量(水位)。

8.2.5洪水预报: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8.2.6洪水风险图: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整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2.7洪水调度: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8.2.8水库设计水位: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8.2.9水库校核水位: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8.2.10防汛会商:指省、市、县领导或省防总总指挥长、指挥长等主持参加的防汛汛情分析、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主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气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8.2.1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12防御洪水方案:指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统称,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订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8.2.13洪水级别:分为四级:①小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水量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②中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水量重现期在5~20年一遇的洪水;③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水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④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水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2.14主要江河:指我县境内的渭河、黑河等。

8.2.15重大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淤地坝)遭受洪水灾害,堤防堤身、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坝体垮坝等险情。

8.2.16严重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淤地坝)遭受洪水灾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发生大范围垮塌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等,严重危及堤防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安全等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