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办发〔2016〕44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公示工作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上网公开”的精神,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23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性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各有关部门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各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示目录,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扎实推进。
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
三是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
县经贸局作为统筹推进全县“双公示”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全县“双公示”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相关服务工作。
县级各有关部门应安排具体科室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各部门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业务科室及相关内设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四、“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权责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行政许可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审批部门、许可日期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处罚日期、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五、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各有关部门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六、建立健全“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各部门要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结合推进社会信息体系建设,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和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快建设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网站等基础设施,加强技术、人员和资金保障,确保“双公示”工作长期、规范、有序实施。
七、具体工作安排
(一)各有关部门应于2016年5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持续地向社会公示本部门形成的有效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二)我县依托全省统一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双公示”工作,县经贸局负责汇总并统一办理信用平台用户注册手续,各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咨询,确保相关信息及时上传。
八、加强检查评估
县经贸局将采取网络监测、实地核查、定期抽查以及各部门报送书面材料等方式,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年度对各部门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县经贸局联系方式:
经济运行科:87117811 联系人:陈复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3日
|
|




陕公网安备 610124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