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办发〔2016〕146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至县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二曲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周至县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周至县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随监护人在辖区内居住满3 个月以上的7 岁以下儿童。本办法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分析,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的利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预防接种单位,并根据人口分布状况科学、合理划分责任区域。在流动儿童聚集场所应当设立预防接种单位,方便流动儿童及时接种疫苗。
第六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向社会宣传计划免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计划免疫的有关知识。
第七条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接种方案,认真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教育,并对流动儿童进行登记、汇总,告 监护人应当带领流动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接种、补证。
第九条本县实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单位应当为本责任区域的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
第十条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当自觉到所在区域的预防接种单位,为流动儿童办理建立预防接种证手续。
第十一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每月到本责任区域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动搜索收集流动儿童登记汇总资料,并及时通知监护人带领流动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接种。
第十二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主动向流动儿童的监护人索取流动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对无接种证或无接种证明的,应当及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接种疫苗。
第十三条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接受计划免疫服务的同等权利,预防接种计划免疫服务。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一)公安机关在为暂住人口办理暂住登记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通知其应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二)市场监管部门在为暂住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通知其应当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三)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暂住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登记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通知其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四)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有未受种的,应当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流动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预防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居住地(暂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种疫苗;
(五)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有关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知识宣传。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预防接种工作经费,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种者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将对做出显著成绩的预防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有关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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