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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告

 

周政告字〔2016〕12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周至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烟管办)设在周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由县安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供销联社、城市管理局五部门抽调人员,联合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者,应当向烟管办提出申请,经所在镇安监办审核,并签订安全责任合同书后,报县烟管办确定销售点,由县烟管办核发《烟花爆竹零售定点证》、县安监局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县市场监管局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悬挂于销售场所明显位置。

二、烟花爆竹由周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县供销联社所属的祥和烟花爆竹专营社统一批发,全县行政区范围内零售的烟花爆竹均应贴有防伪标示,无祥和专用标识的烟花爆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购、储存、销售。

三、举行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向县烟管办备案,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安全规程和许可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烟花爆竹由祥和烟花爆竹专营社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或销售。

四、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在周至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规定的销售区域内进行销售。

五、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汽车站、文物保护单位、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及其他易燃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居民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六、国家公务员、在岗干部职工一律不得参与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不准干扰或变相干预干扰烟花爆竹管理执法工作,否则,视其情节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七、广大消费者应当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给予500元奖励。受理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工作人员推诿或未尽职责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举报电话:

周至县烟管办 87118110 87111472

周至县安监局 87151201

周至县公安局 86759032 86759036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