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规〔2022〕001—县政府办001
周政办发〔2022〕6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周至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二曲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农发行周至支行修订的《周至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周至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周至县财政局 周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发行周至县支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宏观调控,稳定我县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全县粮食生产稳定增长,深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区)级粮食储备的通知》(市政发〔2009〕69号)和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级粮食储备的通知》(周政发〔2011〕44号)及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级应急成品粮食储备的通知》(周政发〔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粮食储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是县政府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由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为320万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县财政状况可适时调整),其资金来源由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
第四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
(一)用于县级储备粮油(原粮和应急成品粮)和县级临时储备粮的费用、利息补贴支出。
(二)用于解决粮油价格发生特大波动时,县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价格,批准由粮食企业抛售粮食或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其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而发生的价差支出。
(三)用于我县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建设补助。
(四)用于省市确定扶持的仓储设施项目县级配套部分。
(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
(一)县级储备粮油(原粮)和县级临时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补贴,按照县级储备数量,参照市级储备的补贴标准,由县财政局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二)县级应急成品粮食储备的费用、利息补贴,按照县政府有关应急成品粮管理的文件规定,由县财政局按季拨付。
(三)县级储备粮油(原粮)增加或抛售时,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增加(或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实施。
(四)县级粮食企业储备费用,由各有关粮食储备企业按季申报,经县发改委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规定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金额,并按季拨付粮食承储企业。县发改委按月向县财政局报送有关粮油统计报表。
第六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纳入县财政局在农发行周至支行开设的“周至县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户”与市级粮食储备专户合户管理,分科目核算。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结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
第七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于当年3月底前将资金划拨到周至县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户,年度结余资金实行滚动使用。
第八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发改、审计和农发行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防止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
第九条 加强库存粮油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县级储备粮油(原粮和应急成品粮)计划由县政府确定,县发改委具体实施,与企业签订代储合同。实行县级储备粮油和周转粮油定期检查制度,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周至支行等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油等周转粮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未经县政府批准,私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库存和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的企业,取消其储备资格,收回补贴,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建立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和年终决算制度。县发改委、农发行周至支行按月编制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并于次月6日前报送县财政局。财政年度结束后,县发改委、农发行周至支行编制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使用、结存财务决算,并于次年2月底以前报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委、农发行周至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7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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