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规〔2024〕002-县政府办002号
周政办发〔2024〕18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至县黑惠渠、田惠渠灌区农业
供水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周至县黑惠渠、田惠渠灌区农业供水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周至县黑惠渠、田惠渠灌区农业供水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节约水资源,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1号)要求,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成发〔2017〕74号),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陕西省大中型灌区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水农发〔2017〕9号),参考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至县泥惠渠、西骆峪、就惠渠灌区农业供水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办发〔2020〕10号),根据黑惠渠、田惠渠2个灌区《农业供水运营维护生产成本调查报告》经县政府专题会议通过,特制定周至县黑惠渠、田惠渠灌区农业供水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一、水费计收标准
(一)自流引水灌区水价标准
1.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包括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国有骨干工程指由灌区管理单位管理的引水枢纽和干、支渠系工程;末级渠系指灌区斗渠以下由村组群众管护组织管理的末级渠系工程。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末级渠系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2.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灌溉用水定额阶梯和加价幅度,灌区水价实行一、二档水价标准。
3.实行农业用水分类水价制度,按照粮油作物、经济作物等用水类型在终端末级渠系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
4.黑惠渠、田惠渠灌区农业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执行标准。
单位:元/m³
执行范围 | 终端水价 | 其中 | ||
一档 | 二档 | 末级渠系收费标准 | ||
一档 | 二档 | |||
黑惠渠、田惠渠灌区 | 0.12 | 0.15 | 0.100 | 0.120 |
5.黑惠渠、田惠渠灌区农业供水分类水价执行标准。
单位:元/m³
水价档次 | 粮食作物 | 经济作物 | 说明 | ||
终端 水价 | 末级渠系 收费标准 | 终端 水价 | 末级渠系收费标准 | 终端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末级渠系实行政府指导价 | |
一档水价 | 0.12 | 0.10 | 0.24 | 0.13 | |
二档水价 | 0.15 | 0.12 | 0.288 | 0.156 | |
(二)井灌提水价格标准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1号)文件精神,按照一般市场规则,实行双方协商价格。
二、计收办法
(一)由水管单位按灌溉制度和作物布局编制用水计划,根据灌区许可水权水量和用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灌区农民用水协会配合水管单位组织灌区各村组依照用水计划和作物用水需求调配水量并安排用水。
(二)供水单位实行按作物划时段供水制度,其水费价格按同时段供水量计算。
(三)各灌区管理单位必须实行农业供水价格公示制度,向灌区用水农户公布水价标准和水费收缴情况。
(四)各灌区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节约用水和开支,降低生产成本;县财政、水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灌区管理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县发改部门要做好灌区供水价格的指导工作,确保我县农业供水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原《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至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办发〔2019〕23号)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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