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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解读
《周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及分配暂行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我市保障性住房总量和结构全面加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24〕67号)等规定,参照《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及分配暂行规定》(市建发〔2022〕169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一)《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2〕4号)

(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我市保障性住房总量和结构全面加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24〕67号)

(三)《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分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2〕84号)

(四)《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市住保办发〔2023〕7号)

(五)《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使用操作指引(试行)》(市住保办发〔2025〕5号)

(六)《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及分配暂行规定》(市建发〔2022〕169号)

本实施细则共6章18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原则、适用范围,界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定义,即经市住建局认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在本县工作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且房源需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同时明确了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住房保障中心的工作职责,构建了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管理机制。

(二)资格审核。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同时满足三项核心条件:一是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私有住房等多种类型);三是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房及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等政策性住房保障,或已退出以上保障。申请材料需包含身份证件、户口证件、房屋查询结果及无自有住房承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承诺书。审核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核三步,申请人通过“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网上服务平台”申请,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对材料进行核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需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未补正视为放弃;审核及公示工作需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需进一步核实的需说明原因。

(三)房屋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达到分配条件后,由受委托运营公司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服务平台”统一发布房源信息公告,明确项目位置、房源数量、租金标准等关键内容。分配程序根据房源数量与符合资格申请人数量的关系区分处理:首次分配时,申请人数量超过房源总数的,通过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未超过的,按审批通过时间顺序依次选房,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摇号、选房全过程现场监督,放弃选房的按顺序递补;首次分配后的剩余房源及退出后的空置房源,按“先到先租、随到随租”原则,申请人实时申请后按审批通过时间次序直接选房。租赁双方签订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并网签备案,合同明确房屋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等核心内容。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承租人资格进行复审,不符合条件的需退出保障,确有特殊原因无法腾退的,可申请1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收取,期满需腾退住房。

(四)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定,按不高于评估市场租金的90%确定,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房源时需同步公布租金,实际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备案价格每年度可申请调整一次。

(五)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对申请人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存在擅自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等违规违约情形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由出租人清退房源,计入保障性住房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强化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分配及监督管理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明确本实施细则下发后需报市住建局备案,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实施期间,将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和实际需求,适时优化调整相关规定,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