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周医保罚处字〔2023〕第1号 |
被处罚单位 | 周至新兴中西医结合医院 |
法定代表人 | 游剑鹏 |
主要违法事实 | 超医保支付范围用药案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的规定,构成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 | 退回违规金额82477.60元,并处1.5倍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 | 周至县医疗保障局2023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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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周医保罚处字〔2023〕第1号 |
被处罚单位 | 周至新兴中西医结合医院 |
法定代表人 | 游剑鹏 |
主要违法事实 | 超医保支付范围用药案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的规定,构成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 | 退回违规金额82477.60元,并处1.5倍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 | 周至县医疗保障局2023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