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指户籍在我市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二)申请程序
申请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由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和孤儿近照;
2.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复印件、原件;
4.孤儿出生证明或与生父母父子母子亲生关系证明,孤儿的监护人证明(村委会、社区出具);
5.孤儿的监护人与民政部门签订的监护协议书;
6.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三)审核程序
1.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信系统,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2.区县民政局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后,按标准批准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四)发放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从批准月份的下一月开始发放,直至孤儿年满18周岁的次月终止。由县民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银行账户卡内。
(五)停止发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后,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1.已经年满18周岁的;
2.因疾病、自然灾害或意外等情况致孤儿死亡的;
3.查找到生父或生母,重新具备履行抚养能力的;
4.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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