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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临时救助申请服务指南

临时救助定义

本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

1、救助对象范围: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

(1)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矿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且暂时无法获得其他救助和支持的;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收入来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其他情形。

2、办理程序: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任一地的镇(街)或县民政局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及时启动“先行救助”程序。

支出型救助对象

1、救助对象范围: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主要包括:

(1)在境内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2)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或需维持长期医疗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2、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持有周至县户籍或持有周至县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街)提出申请。

(2)审核确认:原则上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等民政兜底保障对象之外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需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其中收入、财产的认定范围参照本县低保边缘家庭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必需支出费用主要包括:①经各类保险、救助以及赔偿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②政府和社会资助(救助)后个人承担的保教费、学杂费、住宿费等基本教育费用,其中就读非普惠制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③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镇(街)应在受理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按户为单位1年内累计救助金额在15000元(含)以内的,可直接由镇(街)审核确认;累计救助金额在15000元以上的需报送县民政局。

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从受理到确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救助申请,可适当延长时间。

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县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有效居住证),委托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等民政兜底保障范围的无需提交);

4.收入、财产、支出以及遭遇困难情形等佐证资料;

5.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遵从申请人意愿提供);

6.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困难情形等佐证资料的有效时限应自受理之日起向前延伸12个月。

终止临时救助程序的情形

1.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有关证件、佐证资料的;

2.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佐证资料的;

3.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4.因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参与其他非法活动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5.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或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救助方式和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的方式进行救助。

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给予一次性救助。一年内经一次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审核后可进行二次救助,一年内同一事由临时救助不得超过2次。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3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按照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