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关于印发周至县社区工厂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周人社发〔2024〕3号)文件规定,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两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2023年我县社区工厂共2家企业符合经营场地租赁费和水电费补贴条件,补贴金额为259839.98元。具体为:
1.陕西福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补贴136696.42元;
2.西安市喜仙食品有限公司补贴123143.56元。
现对以上2家社区工厂2023年发放社区工厂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和水电费补贴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5月20日—5月26日
如有异议,请与县就业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29-87110416
联系人:喻君丽
周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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