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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对象: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仙山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566412A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未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违法行为。在我局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周人社监令字〔2025〕41-12号)后,仍未按照要求整改。

你单位未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我局保证金存储台账、调查笔录、文书及送达记录等为证。

你单位在我局下发《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收单位:周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周玉兰、李浩启联系电话:029-87114009

监察机构地址:周至县二曲街道工业路西段教科局1楼

周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2025年9月12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案卷,一份由法制机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