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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西安博达电炉制造有限公司等299户
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周市监处罚(吊销)〔2025〕1号)

西安博达电炉制造有限公司等299家企业未报送并公示2022年、2023年的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3月14日,我局在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对未年报的企业进行催报,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述单位仍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2025年5月20日我局在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拟吊销西安博达电炉制造有限公司等312户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期间陕西辰正商贸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补报年报,其余当事人未补报年报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当事人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的规定,我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周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6日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