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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法定依据

1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1.已发布考级简章但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2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1.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3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1.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4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1.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5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1.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6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1.索取金额为二百元/人以下且总额不超过二千元,并立即退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7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1.未载明事项为2项以下;2.未因未载明此事项造成危害后果;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8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1.仅造成旅游者财产权益受到轻微损害;

2.立即退还费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