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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免予行政处罚条件

法定依据

1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首次被发现的,并及时改正(15日内);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进入或者限入标志。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

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从业人员未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首次被发现,且及时(15日内)整改的;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

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6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