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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法定依据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2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首次被发现,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5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6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7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8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首次被发现,且能立即佩戴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9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首次被发现,且能立即改正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0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