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项目名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补贴对象:
本县常住农村户口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认定符合低保政策,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补贴标准:
保障金实行分档发放,A档:540元/人•月,B档:460元/人•月,C档:380元/人•月。
(三)业务主管部门:周至县民政局
(四)有关政策文件:
1.《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19〕94号);
2.《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民发〔2020〕167号)。
二、补贴项目名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补贴对象:
本县常住城镇户口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认定符合低保政策,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三)补贴标准:
城市低保保障金补助补贴标准为740元/人•月,保障金实行补差发放。
(三)业务主管部门:周至县民政局
(四)有关政策文件:
1.《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19〕94号);
2.《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民发〔2020〕167号)。
三、补贴项目名称: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助
(一)补贴对象:
具有西安市户籍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属于特困人员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补贴标准: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补贴标准为1320元/月•人。
照料护理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从2021年5月1日起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850元):全自理10%,半护理20%,全护理30%。
(三)业务主管部门:周至县民政局
(四)有关政策文件:
1.《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142号);
2.《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20〕95号);
3.《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1号)。
四、补贴项目名称: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助
(一)补贴对象:
具有周至县户籍的城镇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属于特困人员的; 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补贴标准: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补贴标准为1320元/人•月。
照料护理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从2021年5月1日起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850元):全自理10%,半护理20%,全护理30%。
(三)业务主管部门:周至县民政局
(四)有关政策文件:
1.《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142号);
2.《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20〕95号);
3.《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1号)。
五、补贴项目名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周至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各类残疾人(一至四级);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各类低收入残疾人;
3.农村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中的各类残疾人(一至四级)。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1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三)业务主管部门:周至县民政局
(四)有关政策文件:
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66号);
2.周至县民政局周至县财政局周至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周至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民发〔2018〕41号);
3.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市民发〔2021〕1号)。
六、补贴项目名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周至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
(二)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
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三)业务主管部门:周至县民政局
(四)有关政策文件:
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66号);
2.周至县民政局周至县财政局周至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周至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民发〔2018〕41号);
3.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市民发〔2021〕1号)。
七、补贴项目名称: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
(一)补贴对象:
根据《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1.根据《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遗留问题处理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65号)文件相关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2.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二)补贴标准
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12元(含医疗费50元);
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4元(含医疗费50元);
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13元(含医疗费50元);
4.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065元(含医疗费50元)。
(三)业务主管部门:周至县民政局
(四)有关政策文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32号)。
八、补贴项目名称: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补贴对象:
1.户籍在周至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就读于教育部门核准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的孤儿。
3.①父母双亡;②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法院出具失踪证明)。
(二)补贴标准:
1.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2.孤儿大学生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
(三)业务主管部门:周至县民政局
(四)有关政策文件:
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02号);
2.《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孤儿高等教育生活保障等工作的通知》(市民发〔2017〕413号);
3.《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9〕83号)。
九、补贴项目名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周至户籍,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三大类: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组家庭且无力抚养的儿童。
(二)补贴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享受其他保障待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本人享受的资金额度上补齐发放,不重复享受。
(三)业务主管部门:周至县民政局
(四)有关政策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发〔2019〕26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周民发〔2020〕72号)。
十、补贴项目名称: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一)补贴对象:
辖区内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照三岗十八级执行。社区正职(一肩挑)为7-18级,月薪最低为3800元、月薪最高为5400元,社区副职为4-15级,月薪最低为3480元、月薪最高为4920元,一般工作人员为1-12级,月薪最低为3200元、月薪最高为4450元。
(三)业务主管部门:周至县民政局
(四)有关政策文件: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市办发〔2020〕5号)。
十一、补贴项目名称:城镇社区两委会工作人员
(一)补贴对象:
辖区内社区两委会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照三岗十八级执行。社区正职(一肩挑)为7-18级,月薪最低为3800元、月薪最高为5400元,社区副职为4-15级,月薪最低为3480元、月薪最高为4920元,一般工作人员为1-12级,月薪最低为3200元、月薪最高为4450元。
(三)业务主管部门:周至县民政局
(四)有关政策文件: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市办发〔2020〕5号)。
十二、补贴项目名称:教育资助
(一)补贴对象:
本县在册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子女、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困难家庭女学生。
(二)补贴标准:
本县在册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子女中本科生资助7000元,大专生资助5000元,中专生、技校生资助3000元,高中生每人每学期资助1000元;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困难家庭女学生中本科生资助3000元,大专生资助2000元,中专生、技校生资助1000元;
(三)业务主管部门:周至县民政局
(四)有关政策文件:
1.《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困难家庭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市民发〔2017〕327号)
2.《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市民发〔2020〕108号)
十三、补贴项目名称:城乡临时救助
(一)补贴对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补贴标准:
对于因生活必需支出价格上涨、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导致出现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以人均不超过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适当救助。
(三)业务主管部门:周至县民政局
(四)有关政策文件:《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临时救助的通知》(市民发〔2019〕176号)。




陕公网安备 610124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