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民政局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共21项,现将各项补助资金政策规定、补贴项目种类和执行标准情况公示如下:
一、城乡医疗救助
根据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医疗救助办法》(市民发〔2018〕329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进行救助。补助标准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册贫困户救助对象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内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3.低收入救助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以下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5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2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封顶线15万元/人。4.因病致贫救助对象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后,剩余部分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花费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年累计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即:5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5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2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5.各类救助对象中0至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的百分点,年累计封顶线20万元。
二、灾后重建住房资金
根据市财函〔2017〕2155号周民发〔2017〕292号要求,地震责任险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五保户,省级财政每户补贴11元,市、县财政分别给予每户补贴保险费5元,低保户或分散供养五保户每户自行承担保险费5元。未附加地震责任险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由省、市、县财政分别给予每户补贴农房保险费5元,低保户或分散供养五保户每户自行承担保险费5元。
三、城乡临时救助
根据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市民发〔2018〕330号)文件要求,家庭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区)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以内的由镇(街)发放,1000元(不含)以上的由县级发放。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根据西安市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市民发〔2018〕127号)文件要求,凡持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城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60元、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5400元的户,以及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享受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按照A档420元/人•月(年人均收入0-1800元) B档360元/人•月(年人均收入1801-3600元) C档300元/人•月(年人均收入3601-5400元)分档发放。
五、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根据西安市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市民发〔2018〕127号)文件要求,凡持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城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60元、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5400元的户,以及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享受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按照660元/人•月补差发放。
六、教育资助
根据《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市民发〔2018〕263号)要求,城乡低保、在册贫困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子女通过普通高考、中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中专及技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生大学生及中专生、技校生。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困难家庭女学生通过普通高考、中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中专及技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生大学生及中专生、技校生。补助标准,本科7000元/人、专科5000元/人、技校3000元/人。计生困难女大学生本科3000元/人,专科2000元/人。
七、农村五保户补助金
根据《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市民发〔2014〕10号)要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特困供养政策。补助标准分散500元/人.月 集中800元/人.月。
八、六十年代精简职工补助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33号)文件要求,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精减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的老职工实施补贴。补贴标准为,不满十年369元/人.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479元/人.月。
九、70岁以上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根据西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老龄办发〔2012〕21)要求,70岁以上老人按照文件规定领取高龄补贴,高龄补贴标准为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50元;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每月360元。
十、农村65-69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和贫困老年人
根据市老龄办发〔2017〕34号文件要求户籍在周至县辖区,年龄为65周岁至69周岁的农村户籍老年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可领取补贴。 1、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的残疾人;2、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中有5项(含)以上不能独自完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失能老人; 3、享受农村低保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本人或委托其他人员(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凭老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2份)、近期免冠照片(2张1寸),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并持老年人相关证明材料(低保金领取证、残疾人证等),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申请。老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其亲属或受委托人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报,生活补贴从次月停发。区县老龄办每年要进行一次复核。对领取生活补贴老年人的申报信息进行核准,对未按时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老年人,从次月停发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
十一、60周岁以上生活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根据《西安市生活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老龄办发〔2015〕30号)要求凡具有周至县户籍,且为以下六类失能人员之一的,依据本人、赡养人或护理人之一的申请,均可享受护理补贴:城乡低保或退出低保不满12个月对象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城镇“三无”对象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重点优抚对象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对象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在申请之前12个月内享受过临时救助或医疗救助家庭(以下简称救助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失能人员。五保户补助标准390元/月,其他类为260元/月。
十二、抚恤(优抚)
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8〕56号)从2018年8月1日起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残疾等级一级因战80140元/年;因公77610元/年;因病75060元/年。残疾二级因战72520元/年;因公68710元/年;因病66140元/年;残疾三级因战63640元/年;因公59800元/年;因病56010元/年;残疾四级因战52150元/年;因公47080元/年;因病43260元/年;残疾五级因战40740元/年;因公35620元/年;因病33080元/年;残疾六级因战31830元/年;因公30120元/年;因病25440元/年;残疾七级因战24190元/年;因公21650元/年;残疾八级因战15270元/年;因公13980元/年;残疾九级因战12680元/年;因公10190;残疾十级因战8910元/年;因公7620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25440元/年;因公遗属军人遗属2185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20550元/年。
十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根据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16〕19号)文件要求,义务兵入伍后,其家属持义务兵入伍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存折、存折开户人身份证、户口本级义务兵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入伍地镇政府登记,审批通过后,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3000元/月,大专、职高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标准发放。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西安(市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超出全省统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市县财政各负担50%。
十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民发〔2013〕18号)文件要求,对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根据退役时省统计局发布的上半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部队发放的退役金等因素综合确定,省统一标准执行。省承担70%,市县各15%。
十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西安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11〕102号)文件要求,为全县社会散居孤儿提供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00元,市县承担比例2:1。
十六、孤儿大学生学费
根据《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孤儿高等教育生活保障等工作的通知》(市民发〔2017〕413号)文件要求,为保障和提高孤儿大学生基本生活水平,从入学时起,孤儿大学生学费补助扣除已享受的国家教育资助部分外,按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补差。
十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
根据《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市民发〔2018〕2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县困境儿童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能够得到合理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五类,第一类: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必须提供父母服刑地或戒毒地部门出具的服刑或戒毒证明。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另一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①死亡证明必须是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制式死亡或注销证明;②失踪证明由人民法院、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特殊情况的,也可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镇政府(街办)两级出具的儿童父(母)失踪6个月以上的证明,村、镇两级失踪证明出具人必须签名。③服刑或戒毒人员必须提供父(母)服刑地或戒毒地部门出具的服刑或戒毒证明;第三类: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儿童。①重残指持2级(含2级)以上残疾证的各类残疾人员,出具残疾证复印件;②重病指卫生部认定的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等17种重特大疾病。出具患病人员的诊断书原件和病历资料复印件。第四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①死亡证明必须是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制式死亡或注销证明;②失踪证明由人民法院、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特殊情况的,也可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镇政府(街办)两级出具的儿童父(母)失踪6个月以上的证明,村、镇两级失踪证明出具人必须签名。③重残和重病认定参照第三类①和②的规定。第五类: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重组家庭且无力抚养的儿童。①死亡证明必须是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制式死亡或注销证明;②失踪证明由人民法院、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特殊情况的,也可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镇政府(街办)两级出具的儿童父(母)失踪6个月以上的证明,村、镇两级失踪证明出具人必须签名;③重组家庭且无力抚养的父或母的证明,可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镇政府(街办)两级出具,村、镇两级证明出具人必须签名。事实无人抚养补助标准为省财政、省福彩公益金每人每月各125元。市财政、市福彩公益金每人每月各275元。
十八、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根据《周至县民政局、周至县财政局、周至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周至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周民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具有西安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各类低收入残疾人;3、由区县民政、残联部门联合认定的其他困难残疾人;4、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中一至四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1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省和市县承担标准的50%,市县承担比例9:1。
十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根据《周至县民政局、周至县财政局、周至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周至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周民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具有西安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的残疾人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每人每月80元。省和市县承担标准的50%,市县承担比例9:1。
二十、社区专职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
根据《西安市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市组发〔2017〕148号)、《关于调整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标准的通知》(市民发〔2015〕283号)文件规定确保专职人员和俩委基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理发放。市级标准:社区书记主任一肩挑900 元、书记主任分设750 元、副书记(副主任)630元 、委员540 元 、社区专职(本科)840元 、社区专职(专科)750元。县级标准:社区书记主任一肩挑1200 元 、书记主任分设1000 元、副书记(副主任)840、委员720 元、 社区专职(本科)1120元 、社区专职(专科)1000元。
二十一、贫困家庭大学生入学补助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公益福彩 亲情助学’”2018年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贫困大学新生活”的通知》(陕民发〔2018〕42号)文件要求,资助范围范围是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职高)院校国家计划内录取的本省城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对象分为四类,第一类、城市和农村低保户家庭大学新生。第二类、经济困难的军烈属、优抚家庭大学新生第三类各级福利院孤儿被普通本、专科(职高)院校录取的全部大学新生。第四类、其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大学新生。已接受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的学生不作为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每人5000元;全日制普通专科(职高)每人4000元。




陕公网安备 610124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