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周至县粮食收储企业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粮食购销企业:
现将《周至县粮食收储企业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20日
周至县粮食收储企业超标粮食处置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6〕41号)的要求,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全县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西安市粮食收储企业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含量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
第三条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属地责任,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运输、处置等活动应在周至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原则,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种植结构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收购与储存
第四条 粮食收储企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如检验发现超标粮食、应专仓保管,并及时报告周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周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报告周至县人民政府。对检出的超标粮食,周至县人民政府研究收购、处置和费用以及种植结构调整、农民利益补偿的相关政策,避免重度污染农田再种粮食。
第五条粮食收储企业应承担收购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快检设备,加强入库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对超标粮食实行登记造册、分仓储备,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定向销售。凡销售粮食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条建立粮食收购快检把关和分类专仓储存制度。粮食收储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病害、异常气候或污染情况,在粮食收购时以快检方法确定有害物质含量,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按照超标程度分类专仓储存。快检方法检验结果为食品安全标准临界值得,应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准确方法进行检验确认。
对于分类专仓储存的粮食,收储企业应妥善保管,并详细记录收购、检验信息。
第七条积极争取周至县人民政府支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强化收购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工作,指导粮食收储企业配备快检设备,推进重金属、真菌毒素等收购现场快检工作。
第三章 处 置
第八条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的超标粮食应在周至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通过技术处理措施(物理、化学和生物技术等)降低污染物含量,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合格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严禁超标粮食加工成口粮流入口粮市场
第九条实行超标粮食定向竞价销售制度。对未经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仍超标的粮食,应采取定向竞价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由西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定向销售。西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成交后1日内,将中标处置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企业类型、生产加工地址、购买量、用途等信息,报告陕西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标处置企业在外省的,由陕西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定向竞价销售的超标粮食,销售方必须提供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粮食用途。
第十条参加竟买超标粮食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信守法、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能够保证超标粮食单存单放;
(三)拥有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无公害处理设备、处理工艺和检化验设备;无公害处理效果应通过相关监管部门认可;
(四)履行处置转化情况报告义务,签署安全处置承诺书。
第十一条实行超标粮食定向销售管理制度。西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择规模大、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且具有无公害处理能力的企业参与竞标。同时,建立符合竞标条件的企业名录库,纳入名录库的企业才能参与超标粮食处置竞标。
竞标处置企业购买数量不得超过其加工转化处理能力或无害化处理能力。中标处置企业所购粮食只限定在本企业使用,禁止转让及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实行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制度。承担超标粮食销售任务的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出库,并在粮食出库前1日向超标粮食所在地周至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周至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周至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销售出库粮食的运输监管,以确保粮食运到中标企业所在地。
第十三条建立中标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入库报告和入库查验记录制度。中标处置企业应在超标粮食入库前1日向入库所在周至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中标处置企业应对入库的超标粮食进行查验,索取随货同行的检验报告,如实记录超标粮食的产地、数量、污染物名称和含量以及出库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入库粮食质量信息档案、单独存放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四条建立中标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处置进度报告制度。中标企业应严格按照竞标用途和无公害处理要求进行处置,在超标粮食全部处置完成前,应每周向所在地周至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超标粮食转化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公害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的处理情况等;对加工后的酒糟等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也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在超标粮食全部处置完成1周内将上述处置结果汇总向处置所在地周至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周至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派人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将核查情况和全部处置情况报告周至县人民政府和西安市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立超标粮食处置属地监管责任制。超标粮食处置实行全程监管,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环节由周至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销售出库及后续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和职责由周至县人民政府确定。周至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在周至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可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
第十六条建立超标粮食处置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周至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在超标粮食处置全过程中,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和中标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周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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