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包括本县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乡低收入救助对象;
(三)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五)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群众;
(六)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救助标准:
(一)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内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后,剩余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以下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5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2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封顶线15万元/人。
(四)因病致贫救助对象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后,剩余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花费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年累计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即:5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5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2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五)各类救助对象中0至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年累计封顶线20万元。
(六)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门诊统筹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其政策范围内医疗救助费用经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基本医保报销已超过门诊统筹支付限额的,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救助,不设年度封顶线。
(七)易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标准参照原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标准执行,救助比例不低于50%。
截至2023年5月,医疗救助累计47人次,合计100496.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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