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发改发〔2020〕274号
周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2021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执行 季节性差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发改委关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执行季节性差价有关政策,保我县天然气价格秩序稳定,切实维护天然气用户合法权益,现将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2020-2021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执行季节性差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0〕13号)予以公示。
附: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2020-2021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执行季节性差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周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3日
附件:关于修订做好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协商公示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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