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服务范畴
•合同(赋予强制执行);
•继承;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财产分割;
•招标投标、拍卖;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司章程;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法律、行政法规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提存;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办理公证流程
(一)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二)初审
•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三)收费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四)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公证机构审查材料,制作谈话笔笔录;当事人签字。
(五)出具公证书
•公证处出具加盖公证员印章和公证机构印章的公证书,含专属水印、编码、以防伪造。
(六)发送和领取公证书
•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公证三大效力
(一)证明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强制执行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法律行为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如约定公证有效条件的,未经公证不生效。
四、公证四大作用
(一)替代诉讼
•公证工作发挥替代讼诉的法律制度作用,使之成为公正司法的替代制度。
(二)预防社会矛盾纠纷
•公证工作发挥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作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提高全民法律素养
•公证工作发挥提高全民法律素养的法律制度作用,推动形成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风尚。
(四)对外开放
•公证工作发挥扩大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作用,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服务。
五、公证所需材料
因公证事项种类繁多,事项不同所需材料也有所不同。
以继承权公证为例,需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等);
•被继承人死亡销户证明(被继承人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加盖公章的死亡销户证明);
•财产清单(银行卡号、股票、基金、具体余额、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亲属关系表(公证处发放亲属关系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加盖证明单位的公章)。
•公证员认为申请人应当额外补充的相关材料。
如若申请办理其他公证事项,具体事项建议前往公证处或拨打联系电话咨询。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北大门政务大厅。
电话:029-8711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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