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抵押权人保管不善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1、抵押权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不动产权利人:王秀珍 齐胜学
不动产坐落:周至县108国道东水司家属楼2幢10401室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08-219
公告编号:202513
2、抵押权人:陕西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不动产权利人:郭来武
不动产坐落:周至县辛家寨乡沙河村(电力局对面)一品金洲7幢20302室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5-A0459
公告编号:20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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