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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抵押权人保管不善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抵押权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

不动产权利人:吴志恒

不动产坐落:周至县中心街11号木材公司家属楼1幢10302室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06-143

公告编号:20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