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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抵押权人保管不善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1、抵押权人:陕西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不动产权利人:李举聪

不动产坐落:周至县二曲镇佳居苑1幢30201室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0-1048

公告编号:202509

2、抵押权人:陕西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不动产权利人:马军娥

不动产坐落:周至县二曲镇世纪星城9幢10702室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5-A0519

公告编号:202510